大家好,如果您還對竟業協議補償標準不太了解,沒有關系,今天就由本站為大家分享竟業協議補償標準的知識,包括競業禁止協議中的競業補償金是按30%算,還是50%?的問題都會給大家分析到,還望可以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我們就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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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協議中的競業補償金是按30%算,還是50%?
每月競業禁止補償金不低于本人合同解除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即合法,具體比例由雙方約定。當地對競業禁止補償金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競業限制協議補償低于30%有效嗎?
競業限制協議補償標準低于30%也是有效的。因為競業限制協議所簽訂的雙方都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而簽訂了,所以該協議是有效的。
競業限制補償金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協議生效嗎?
補償金過少一般是指低于工資的30%,或者不低于30%但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有些地方標準會更高。競業禁止協議的問題比較復雜,在裁判時必須平衡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利益,所以,補償金少不是必然會被認定為無效協議。認定無效,多數的情況是只約定了禁止,沒約定補償金,或者勞動者的情況根本就不適用競業禁止。
競業協議賠償100萬合法嗎?
合法。
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東莞市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
補償金規定:
1、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
4、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可以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
5、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關于竟業協議補償標準的內容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