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以及勞動者工傷認定申請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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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和時限有哪些
提出工傷鑒定的時效規定:由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鑒定后憑鑒定書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1、年內向勞動部門申報。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申請 。 2、填寫相關資料。勞動者 申請工傷認定 ,要求填寫《工傷認定申報登記表》、《 工傷認定申請表 》、《工傷申報證據清單》等資料。 3、符合相關法定情形即 認定為工傷 。在《工傷保險條例》的第14、15條中具體列舉了職工認定為工傷的十種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一種的,都認定為工傷。另外,《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如果職工因犯罪、 違反治安管理 傷亡的,或者因醉酒導致傷亡的,或者自殘、自殺的, 不得認定為工傷 或者視同工傷。 4、60天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在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同時告知 勞動能力鑒定 的申請程序。
[img]勞動者需要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勞動者 申請工傷認定 如下: 1、申請登記。申請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向 工傷保險統籌 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工傷認定申請 ,領取并填寫《 工傷認定申請表 》等材料; 2、申請時間:用人單位在職工受傷之日起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部門申報;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一年內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3、提交申請材料:工傷認定表、醫療診斷證明或者 職業病診斷 證明、 勞動關系證明 等資料。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 事實勞動關系 )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勞動者個人如何申請工傷認定
勞動者個人申請工傷認定流程如下:
一、申請環節。工傷保險部門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出具《收件回執》,如材料不齊的出具《補齊材料告知書》;
二、受理環節。基本資料收齊核實且符合受理條件后,工傷保險經辦部門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承辦環節。如申請人為受傷害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工傷保險部門應向用人單位發出《關于傷亡事故調查處理的通知》,核實有關情況。收到用人單位書面回復后,如雙方有爭議,工傷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四、辦結環節。工傷保險部門就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的書面決定,并于20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以及該職工所在單位。
工傷認定程序
工傷認定的法定程序是:(一)由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一方提出申請。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其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的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適當延長。若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到事故傷害的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二)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工傷認定申請表,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以及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鑒定書)。(三)勞動行政部門受理后,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或者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四)當事人對勞動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以及提起行政訴訟。實踐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在審理工傷賠償案件中,時常發現未經勞動行政部門工傷認定的情形,對于未經工傷認定,且當事人對是否構成工傷有爭議的案件,仲裁委員會不能作出工傷賠償的裁決,法院也不能作出工傷賠償的判決。對這些案件的審理,在仲裁前置程序中,應中止審理,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若在訴訟中,應以當事人未經工傷認定程序,且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是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職權為由,駁回當事人的起訴。勞動者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后,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或者用人單位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并及時送達給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用人單位或個人對該鑒定結論不服的,在15日內可以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勞動者及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工傷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的結果對于工傷待遇的項目與數額有著重要影響。
【【法律依據】】
《工傷認定辦法》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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