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謝邀請,今天來為大家分享一下離職未休補償標準的問題,以及和國家電網辭職賠償標準?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還不太明白的話,也沒有關系,因為接下來將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就開始吧!
本文目錄
- 國家電網辭職賠償標準?
- 原來公司干了四年,沒交五險,離職原因寫換個環境,能領導補償嗎?
- 離職的時候,一定要休完年休假嗎?不休完,會怎么樣?
- 勞動法2021最新規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
- 民法典關于員工離職的補償?
國家電網辭職賠償標準?
國家電網員工辭職,跟一般的企業一樣是沒有任何補貼的,除非你是工傷等因為工作而造成的辭職才會有相應政策性補貼。
一、一般員工主動辭職以后,公司是不需要進行任何經濟補償的,但是公司必須在三天之內結清你所有的工資,并為你辦理離職手續。
二、一般勞動者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在試用期期間,提前三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系
原來公司干了四年,沒交五險,離職原因寫換個環境,能領導補償嗎?
可以,不管離職原因寫什么,按照勞動法你可以申請補償。
去勞動仲裁,準能贏。
我以前一個同事,生病住院發現公司沒交醫保,然后去公司理論,公司老老實實給補交了。
如果有幫助到您,請關注我,謝謝,謝謝。
離職的時候,一定要休完年休假嗎?不休完,會怎么樣?
你們公司HR讓你在離職前休完5天年休假,說明這家公司相對還比較正規的。那么在離職時,是否一定要休完年休假呢,如果不休完,會有怎樣的風險?如果我們趕時間,要怎么和公司溝通解決這個事情呢?
我們先要了解這幾個事情一、公司有權統一安排員工的年休假。而對你離職前的年休假,其實公司和你可以溝通的。
二、如果你離職沒有休完這個年休,那么公司需要按照300%支付你未休年休假工資,而公司如果安排你休了,實際上公司只需要支付你正常出勤工資。這也就是為什么公司HR一定要安排你休完這5天年休假的原因。畢竟不休完,這對公司是一個潛在風險。HR這樣做沒有錯。
如果趕時間離職,那我們可以這樣和公司溝通!這個年休假不是一定要休完的,重點就是和公司如何去溝通。
一、最直截了當,書面申請放棄休年休假,且和公司說明,自己不要這五天年休假,也不要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在書面申請上寫清楚。這樣公司放心,你也不用再推遲5天。
二、如果覺得有點虧,那么一樣可以和公司溝通,自己不休這5天年休假,公司只需按照正常出勤給5天工資就好了,然后再書面上寫清楚,或者在離職考勤上寫明,一般公司也會同意的。
總而言之,這個都是小事情,和公司溝通時,消除公司的后顧之憂,基本都沒什么大問題,也不會耽誤你離職的時間。
勞動法2021最新規定離職補償最高限額?
一、勞動法新規定離職補償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離職補償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離職時,如果用人單位是按照《勞動法》所規定的裁員的,最多是要支付離職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但如果是違反了《勞動法》規定而裁員的,就要根據相關規定的二倍進行補償。
民法典關于員工離職的補償?
民法典對解除勞動合同怎樣賠償沒有作出規定,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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