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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停工留薪期間享有高溫補貼嗎
1、蘇高溫補貼發放標準為每人每月300元。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夏季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且不含33度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
2、根據江蘇省規定,高溫補貼按月發放,每月300元,總計發4個月。如果職工沒有請假的話,可以拿到1200元的高溫補貼。
3、江蘇省高溫補貼標準為6-9月每月300元。江蘇省高溫津貼標準調整為每月300元,支付時間為6月、7月、8月、9月。
4、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以及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補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藥品等勞動保護用品費用不得充抵高溫補貼。
5、法律主觀:江蘇省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是:從2018年6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3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用人單位支付的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按照規定稅前扣除。
6、江蘇:如果企業安排職工在6月、7月、8月、9月這四個月安排職工在33度以上高溫天氣工作的,要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具體的標準按照江蘇省的規定,是每人每月200元。
關于高溫津貼發放的管理辦法
勞動法的高溫補貼是沒有規定,高溫補貼的規定是《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法律客觀:《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
法律客觀:《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以保障高溫津貼切實發放給勞動者。用人單位可每個月發放,也可一次性支付。用人單位如果不發放高溫費,有可能受到懲罰。
發放標準: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按每人每天9元計算。 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
工傷期間高溫津貼還有嗎
在工傷期間是沒有辦法支付高溫費的,因為這個主要是針對于正常工作的,在室外工作35度的員工,自己在工傷期間是不會進行工作的,所以說沒有高溫補貼。
勞動法的高溫補貼是沒有規定,高溫補貼的規定是《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沒有?!豆kU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高溫補貼并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高溫補貼具體的發放標準和發放時長,各省的標準不一。
其身體健康狀況也不會受到高溫工作環境的影響,也就不符合發放高溫津貼的條件。所以,公司可以不對其發放高溫津貼。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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