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因果關系認識錯誤怎么定罪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因果關系認識錯誤三種情形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論刑法中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
而規范因果關系對自然因果關系的修正落實在規范因果關系的類型化行為要件與類型化結果要件的符合性判斷之中;再進入主觀罪過對結果的認識性因素層面的分析,從而將因果關系的認定過程建構成一個與現代刑事訴訟機制相協調的實證化過程。
所謂因果關系的錯誤,是指行為人侵害的對象沒有錯誤,但造成侵害的因果關系的發展過程與行為人所預想的發展過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結果推后或者提前發生的情況。
法律主觀:刑法因果關系是一種人的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要求有主觀上的罪過。
刑法因果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是指犯罪實行行為與對定罪量刑有價值的危害結果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合乎規律的聯系。也有的學者認為刑法上研究的因果關系,是指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法律主觀:①刑法上因果關系只是研究某種行為是否某種結果的原因,即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關系,而不是對行為與結果本身的研究;也不能取代對危害結果的認定。 ②因果關系具有客觀性。
刑法理論因果關系錯誤中的事前故意有幾種處理意見
第一行為與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故第一行為成立故意殺人未遂,第二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有的主張擇一重罪處罰,有的主張數罪并罰。
前行為實行行為和后行為毀滅證據行為看作兩個獨立的行為來處理,數罪并罰。
因此趙某屬于事前的因果關系認識錯誤。對于事前的故意,刑法理論上存在多種處理意見:第一種觀點認為,趙某的第一個行為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第二個行為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有人認為成立想象競合,有人認為成立數罪。
一是對自己行為應成立罪名的誤解,這種錯誤認識在法條產生競合時極易出現。例如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線,本來行為人觸犯的是破壞電力設備罪。
很顯然這是具體事實認識錯誤中的因果關系認識錯誤。因果關系的錯誤主要有三種情況:即狹義的因果關系的錯誤、事前故意與構成要件的提前實現。你所舉的例子屬于事前故意。
論述事實認識錯誤及其對刑事責任的影響。
1、對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一般不影響行為人的責任承擔。
2、就刑法方面而言,原則上是沒有影響的,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不存在正確認識法律的可能,比如行為人曾向法院詢問得到肯定答案后被追究刑事責任,即可因保護信賴利益的原則不追究刑事責任。
3、對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情況的錯誤認識,會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的認識錯誤,則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事實認識錯誤分為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及抽象的事實認識錯誤。
4、對自己行為的法律性質或意義有誤解。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5、行為人對于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與自己行為有關的事實情況的不正確理解。這類認識錯誤是否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要區分情況,分別處理:如果是對于屬于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事實情況認識錯誤,就不影響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6、第二,行為人誤認為自己實施的行為不是刑 法規 定的犯罪行為,其實該行為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 第三,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犯罪行為在 罪名 、罪數、量刑等方面有不正確的理解。
因果關系認識錯誤怎么定罪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因果關系認識錯誤三種情形、因果關系認識錯誤怎么定罪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