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認定遇期,以及工傷認定時效已過后期的賠償怎么辦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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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遲遲沒結果怎么辦
1、受傷害職工或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工傷認定4個月沒有下來的,申請人可以詢問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其說明理由;或者也可以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及其上一級部門投訴。一般工傷認定應在六十日內完成,并且應在二十日內發給職工和用人單位。
3、如單位拒不申請 工傷認定 的, 工傷鑒定 遲遲不下來 工傷 職工個人可以自己申請工傷認定,然后鑒定 傷殘等級 ,按傷殘等級獲得工傷賠償。
4、(一)遲認定單位要埋單社保部門指出,逾期申請既不予認定又要自己承擔費用。工傷申請有時間限制,記者從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處了解到,由于錯過了工傷認定的申請時間,不少單位和個人都因此受損。
5、工傷認定書遲遲不下來可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6、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工傷認定最晚申請期限
一般在一個月。工作中事故發生后,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效)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
法律分析: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是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公司可以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法律主觀: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間限制為,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綜上所述,工作中事故發生后,單位應在30日內(時限)申請工傷認定,超過30天不超過1年(時限)單位也可申請,但工傷認定之前的費用由單位承擔。
工傷認定期限要根據不同情況而定,具體如下: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時限:30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算。
法律分析: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分別為三十日內和一年內。如果由用人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的,申請時效為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工傷認定超期的成因及法律后果是哪些
申請工傷認定超過期限后,勞動保障部門將不再受理,因此無法獲得相應的賠償。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從業人員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法律主觀:工傷認定補正材料期限以實際為準,法律并沒有規定。對于工傷認定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工傷鑒定最遲幾個月就過期了
1、工傷勞動能力鑒定一年后會過期。一般要求傷情穩定后,就可以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傷殘等級鑒定。
2、醫療上一般認為在治療三個月后,屬于穩定需要的最低時間,所以傷殘鑒定至少要在工傷治療三個月之后做,如果有的傷殘治療沒有結束,或達不到穩定,還需要繼續順延做傷殘鑒定的時間。工傷鑒定結果出來后,賠償有效期是一年。
3、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及時申請工傷認定,醫藥費該由誰承擔?
只要是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在工傷認定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用(搶救費用)應由用人單位墊付。從工傷保險責任是由用人單位承擔,也就是說勞動者享有勞動安全保障權,用人單位承擔勞動安全保障義務。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用人單位沒有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申報工傷的,用人單位承擔;在一個月內申報工傷,醫療費由 工傷保險基金 支付。由公司承擔一次性 就業補助金 、治療養傷期間的停工留薪待遇以及 停工留薪期 的護理費等。
法律主觀:一旦認定為工傷,是百分之百全額報銷支付的。工傷醫療費用由用工單位或者個人先行墊付。參加了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機構審核報銷;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工單位支付。
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工傷報不了的醫藥費由誰承擔,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確定。如果是用人單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導致工傷報不了,應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果是工傷認定問題導致工傷報不了,醫藥費可以通過醫保或者商業保險等方式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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