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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的區別和聯系是什么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保證期間,是根據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期間。
但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行使權利,既變更了原有的法律關系,使保證期間的作用消滅;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行使了權利,在于維持原有的法律關系,使原有的法律關系得以繼續存續。
(1)結果不同。權利人超過保證期間訴請權利的,法律對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不予保護,即義務人因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力而免責,債權債務關系終止。
保證合同指的是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
法律主觀:時間長短不同。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為六個月。保證的 訴訟時效 為三年。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擔保期間和擔保期限的區別
規范目的不同。規范的性質不同。出發點不同;訴訟時效的起止點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時,保證期自獨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開始。法律效力不同。按法律規定的要求。
所謂擔保期限,即:保證期間,就是指保證合同當事人的約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保證人能夠容許債權人主張權利的最長期限。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在一般保證中)或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法律主觀:擔保人的擔保期限首先由當事人進行協商規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則,在雙方當事人沒有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連帶責任擔保時效是在主債務履行期滿的6個月內。
民法典規定保證期間是什么
1、《民法典》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一般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2、民法保證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給予債權人追償權利的一定時間段。債權人可以在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主張其權利,而債務人無法抗拒其主張。保證期間一般由法律或合同規定,根據不同情況可以有不同的時限。
3、什么叫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按照約定執行。保證人和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法律規定保證期間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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