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保證責任期間可中止,中斷,延長?,以及保證責任的時效是否適用訴訟時效中斷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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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時效可以中斷嗎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 承擔保證責任 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在要求保證人后,就產生訴訟時效了。訴訟時效是兩年,是可以中斷,可以重新計算,是可變的。
因此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亦應中斷。根據《擔保法》第18條的規定,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履行。
擔保期限也就是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延長,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期間早于、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保證期間是六個月,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是二年,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
法律分析:可以的。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擔保期限的中止中斷
1、法律主觀:擔保人的擔保期限規定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 承擔保證責任 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2、擔保責任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包括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或者債權人向擔保人提出履行要求或者起訴等情況,這樣的話,擔保訴訟時效中斷。對于債權人來說,主張債務是普通時效是三年,債務人無法履行,其可以向擔保人追償。
3、不可以中斷。擔保期限就是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我國民法典規定,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對債務人已經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擔保期間是否適用中斷中止和延長?
1、法律主觀:保證期間不可以中止中斷。,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2、擔保期限也就是保證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延長,有約定從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期間早于、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保證期間是六個月,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是二年,從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
3、《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 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二條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4、法律客觀:《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保證期間最新規定3年
擔保法保證期間的規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約定。保證合同約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未約定。《擔保法》第25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主觀: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三年。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
連帶責任保證期間可以中斷嗎
法律分析:連帶責任擔保期限不可以中斷。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主觀: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能中斷,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因此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并不必然導致保證合同保證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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