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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工傷獲得賠償后,還可以要求第三方侵權方承擔賠償責任嗎
- 2、工傷賠償后又被侵權人起訴有用嗎
- 3、工傷能否適用侵權責任法?(工傷侵權)
- 4、工傷賠償后能否侵權賠償
- 5、工傷賠償后還可以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嗎
工傷獲得賠償后,還可以要求第三方侵權方承擔賠償責任嗎
因此,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工傷賠償和第三方賠償不沖突。工傷賠償和交通事故賠償可以雙重獲得賠償的,不過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等費用不能雙重要求的。勞動者的工傷如果是由第三人傷害造成的,受傷勞動者可以同時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損害賠償。
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 賠償權利人 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理論上就是說: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那么勞動者即可以向第三人請求侵權賠償,又可以向單位請求工傷賠償。
法律主觀:不能,發生 工傷 的職工,不能向用人單位提出 人身損害賠償 ,只能依照《 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要求 工傷保險 待遇。只有侵權主體為第三人時,方可同時主張。
如果職工是因第三方侵權造成工傷的,在不重復賠償的范圍內可以同時要求侵權賠償和工傷賠償。工傷賠償項目有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其他。
不能重復給付;若其賠付金額低于工傷保險規定的標準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準; (3)屬于賠償性的待遇項目,只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項目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項目。
工傷賠償后又被侵權人起訴有用嗎
工傷賠償與侵權賠償本就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當事人被他人侵權,既符合工傷,又符合侵權的,可以同時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申請工傷認定 獲得工傷待遇賠償,又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要求侵權人 賠償人身損失。
工傷賠償完了還可以上訴訟人身損害賠償嗎 工傷賠償完了還可以上訴訟人身損害賠償。工傷保險待遇不能代替侵權人的人身損害賠償,但是受害人不能對同意賠償事項進行二次索賠,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不足部分。
法律分析:可以。首先,工傷保險給付不能免除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工傷賠了還能起訴侵權嗎工傷賠償后一般是還能主張侵權賠償的。
法律分析:可以。首先,工傷保險給付不能免除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其次,工傷保險給付和侵權損害賠償是不同的請求權,兩者不能相互代替。最后,雙重賠償具有可行性。
工傷能否適用侵權責任法?(工傷侵權)
工傷事故不適用侵權責任法,可以適用民法典關于侵權責任編的內容。侵害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主觀:工傷 賠償與侵權賠償是可以兼得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 社會保險 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 訴訟 為由,拒絕支付 工傷保險 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發生工傷事故的,不適用已經失效的《侵權責任法》,但可以適用《民法典》關于侵權責任編的內容。當事人一般應當主張工傷損害賠償;但如果是第三人造成傷害的,則在不重疊的范圍內能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工傷賠償后能否提起侵權訴訟 工傷是由于侵權行為造成的,工傷獲得工傷賠償后,是可以提起侵權訴訟的,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工傷賠償后能否侵權賠償
” 根據該規定,勞動者因 工傷事故 受到人身損害,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 工傷保險賠償 ,如果所受人身損害系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所致,勞動者同時還有權向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法律分析:工傷賠付后,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責任人再進行侵權賠償。我國法律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工傷賠償后可以再要求侵權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仲裁或者判決生效后,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費的,則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執行局提起執行申請,由法院執行。
而侵權賠償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原則。第三人侵權賠償是其依法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可能由工傷保險機構來替代,也不能因受害人受領有工傷保險給付而免除。其次,工傷保險給付和侵權損害賠償是不同的請求權,兩者不能相互代替。
工傷賠償后一般是還能主張侵權賠償的。但是,對已經獲得第三人侵權賠償的,對工傷賠償項目的范圍進行了限制,對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器具輔助費和喪葬費等重復性賠償項目限制不再支付。
工傷賠償后還可以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嗎
1、法律主觀:不能,發生 工傷 的職工,不能向用人單位提出 人身損害賠償 ,只能依照《 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要求 工傷保險 待遇。只有侵權主體為第三人時,方可同時主張。
2、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能同時主張,但用人單位先申請人身損害損害賠償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等重復性項目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不需要再次賠償;用人單位先申請工傷賠償的,還可以享受人身損害賠償。
3、工傷保險待遇不能代替侵權人的人身損害賠償,但是受害人不能對同意賠償事項進行二次索賠,可以要求侵權人賠償不足部分。
4、對于這一問題,目前我國立法尚未明確,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均持肯定態度的,贊同和支持當事人同時主張的請求。
5、工傷和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同時主張。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6、工傷和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同時主張。工傷和人身賠償能得到雙倍賠償他們都要按照各自的賠償項目來賠償的,比如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等,所以有的可兼得,有的不可以。而工傷保險實行的省級統籌,各省是有不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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