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保險機構重大案件包括涉案金額,以及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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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的指導意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保險機構案件風險防范意識,規范案件責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類案件及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一種情形是公司發現達到問責標準的司法案件、重大行政處罰案件和公司重大違規案件等三類問責事項后,啟動問責工作。第二種情形是公司根據監管部門提出的責任追究建議,啟動問責工作。
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現予印發,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我會2006年1月發布的《國有保險機構重大案件領導責任追究試行辦法》(保監發[2006]11號)同時廢止。
出了案件,就要上追兩級的領導責任,即追究本級機構和上級機構的領導的責任,稱之為“上追兩級”。同時對經營管理和內審稽核這兩條線上實施雙線問責,稱之為“雙線問責”。
第十條 對于排查發現重大案件及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各人身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人身保險公司銷售誤導責任追究指導意見》以及公司內部責任追究制度,對有關機構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業外案件報送條件
1、業外案件可能由公司外部的人員或組織實施,也可能由公司內部員工或部門實施。在某些情況下,業外案件可能涉及保險欺詐、非法設立保險機構、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以及利用保險業洗錢、非法集資等行為。
2、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收到案發銀行保險機構報送的案件確認報告后,應審核報告內容,于三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
3、派出機構應于案件確認后五個月內逐級向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報送監管督查報告,抄報銀保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不能按期報送的,應書面說明延期理由,每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三個月。
業內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
1、行業案件主要是指因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侵害銀行保險機構合法權益而被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
2、印章、營業場所等,套取銀行保險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以及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虛構保險合同實施非法集資活動,已由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業內案件管理。
3、業內案件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公司及保險從業人員,因執業行為,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伙實施的,觸犯刑法,涉嫌侵占、挪用、詐騙、商業 *** 、非法集資、洗錢、傳銷等,被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案件。
4、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X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涉刑案件(以下簡稱案件)管理,依據上級行及監管要求,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案件分為業內案件和業外案件兩類。
5、指各保險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營銷人員,以及其他單位或個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保險資金的行為。
6、法律依據:《適用案件定義及分類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案件定義及分類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作案時,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第二條規定的人員。
銀行重大案件的標準
涉案金額是指和案件有直接或者間接關系的金錢數額,而我國刑法規定了4百多個刑事罪名,而很多罪名均是以涉案金額的大小作為立案的標準,比如盜竊罪在廣州的立案金額為3000元,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金額為5000元。
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立為刑事案件;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15萬元以上的,立為刑事案件。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關于對金融機構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負有領導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的暫行規定》 第四條 金融機構發生重大經濟犯罪案件,造成10萬元至50萬元損失的(本規定所指經濟損失,是指經濟案件發生后查實的實際經濟損失。
涉案金額多少屬于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的立案標準為:涉及金額達到5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50萬元以上的公共財物。同樣需要結合其他因素進行綜合評估,如犯罪的性質、危害程度、社會影響等。
法律主觀:涉案金額達成以下標準構成刑事案件: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構成盜竊罪。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這種情況下,10萬元就是標的額,實際產生的金額才8萬,也就是涉案金額。
業外案件是指什么
1、該案件是指與公司、企業或組織本職工作無關,但可能對公司、企業或組織造成影響的事件或行為。這類案件通常涉及欺詐、盜竊、搶劫等違法行為,可能對公司、企業或組織的財產、聲譽或員工安全造成損害。
2、業外案件是指僅由保險業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實施的,涉嫌保險欺詐、非法設立保險機構、非法經營保險業務,以及利用保險業洗錢、非法集資等,被公安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案件。
3、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X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涉刑案件(以下簡稱案件)管理,依據上級行及監管要求,制定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案件分為業內案件和業外案件兩類。
4、指行為發生地、結果發生地、行為的實施主體或刑事訴訟過程中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
5、指各保險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行為。詐騙類案件。
6、行業案件主要是指因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侵害銀行保險機構合法權益而被公安、司法、監察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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