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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滿后上班發現有影響怎么辦
工傷人員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根據工傷人員的傷情程度確定,一般不超過12個月。工傷治療或傷情穩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后,停工留薪期終止。工傷人員因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要求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當在停工留薪期滿前15日內,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用人單位無異議的,停工留薪期可以適當延長并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如用人單位對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工傷人員書面申請之日起7日內,向單位所在地的鑒定機構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個月,但不得超過12個月。所以如果她確實有醫院證明,停工留薪期最長可以達到12個月,如果她沒有,過期了還不來上班,你可以依照勞動法的規定以支付經濟補償金為條件與他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支付其一次性殘疾賠償,一次性就業補助一次性醫療補助(依照其工傷等級),如果達不到等級,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并給經濟補償金。
工傷認定后繼續上班是否受法律保護
工傷認定后繼續上班受法律保護。工傷認定后,工傷職工未解除勞動合同的,仍然應當繼續在單位工作。其中停工留薪期期間勞動者不需要上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報工傷后還能上班嗎
工傷認定后,工傷職工未解除勞動合同的,仍然應當繼續在工廠工作。其中停工留薪期期間勞動者不需要上班;如若構成一至四級傷殘的,勞動者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保留勞動關系。工傷賠償標準是由《工傷保險條例》以及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的。除五至十級傷殘時,對于你的申報工傷后還能上班嗎這個問題,要知道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需要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為前提獲得外,是否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會影響其他工傷待遇賠償標準。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工傷停工留薪期滿回去上班了后面還需要治療,請的假算是工傷假嗎?
可以與用人單位,確系停工留薪期滿后,繼續需要治療的,還是停工留薪期滿工作的傷情加重或反彈、復發,都應繼續享受工傷待遇。
即工傷治療期間享受停工留薪期侍遇,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如果與用人單協商不成,你可能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延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不依法支付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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