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工傷勞動能力簽定后是否醫療期結束,以及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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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工傷醫療期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img]員工工傷醫療期如何界定已結束?
停工留薪期(工傷治療、康復期間)的長短具體要看該工傷職工的傷情了,傷勢不同的的,休息時間也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停工留薪期內從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確診為職業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之日起計算,但對停工留薪期限長短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規定,理論上通常認為應結合工傷職工的傷情以及醫院出具的意見來確定。
實踐中,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出臺了相應的管理辦法,制定了《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以對照具體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間的長短,可以撥打12333咨詢一下當地勞動部門!
擴展資料:
工傷醫療期
原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工傷醫療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根據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四章第十八條規定: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停工留薪期
根據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的最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醫療期
上海工傷鑒定所說的醫療期滿以什么為準?
一、 上海 工傷鑒定 所說的醫療期滿以什么為準? 工傷 醫療期的時間并非由公司說了算,而應當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為準。 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設區的市以上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對其工傷有關事宜進行鑒定的行為。工傷鑒定的范圍包括:勞動能力鑒定, 停工留薪期 鑒定確認,護理等級鑒定, 傷殘 輔助器具配置鑒定等。 二、工傷鑒定程序是什么? 1、因工傷殘職工在醫療終結后應攜帶資料到當地 社保 機構申請 傷殘等級 評定; 2、鑒定者攜帶醫療機構出具的傷、病、殘診斷證明,如:病歷、出院證明、CT片、化驗單、心電圖等相關診斷材料及《職工傷病殘勞動鑒定審批表》于每周一、二、三、五來做鑒定。 3、鑒定辦對鑒定者攜帶的材料由專家確認后,交納200元鑒定費。如材料不全,由我辦出據委托診斷后,再來鑒定。 4、鑒定辦于每周四定期召開鑒定會,做出等級或結論,并予以公布。 5、自鑒定材料收下登記之日起15日后,由單位勞資人員前來領取鑒定結果及所收全部材料。 三、工傷鑒定的材料 勞動者要申請工傷鑒定,必須先領取到 工傷認定 ,然后在病情穩定或者出院時到設區市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通常是將申請鑒定的資料交給所在地勞動局工傷科,由工傷科代為申請,然后傷者接通知到指定醫院做檢查,最后回家等待鑒定結論),需要準備如下材料: 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書; 2、 工傷認定書 ; 3、醫療終結證明或者醫生診斷證明; 4、被鑒定人 身份證 復印件; 5、被鑒定人一寸彩照; 6、其他,比如CT照片以及報告等材料。 如果醫療期還沒有結束,不管是上海還是其他任何地方,工傷鑒定機構部門是沒有辦法受理工傷鑒定申請的。因為在醫療期還沒有結束的情況下也無法準確的來判定工傷傷殘級別,有可能整個醫療期結束以后患者的身體各方面都已經全部恢復到最佳狀態,在醫療結束之后才知道具體的傷情情況的。
申請工傷鑒定時需要滿足最低的醫療期是多久?
一、申請 工傷鑒定 時需要滿足最低的醫療期是多久? 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 職業病 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 工傷 醫療期制度。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的治療醫院提出意見,經企業職工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在工傷醫療期內,企業將按規定支付職工的 醫療費用 和工傷津貼。在工傷醫療期內,企業不能解除和勞動者之間的 勞動合同 。對于使用的勞務人員,則不能終止 勞務合同 。 《企業職工工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30年以上的為30個月。 二、工傷假的核定 1、工傷員工的傷害程度、傷害的部位; 2、就診醫院出具的有關治療和休息以及門診治療時間的建議; 3、實際住院治療的時間; 4、工傷職工所在工作崗位以及工作內容的性質; 5、工傷員工所在部門主管的意見; 6、工傷職工本人的意見; 7、對工傷員工的治療和工作有影響的其他因素。 8、工傷假期的期限不少于住院的期限,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少于醫生建議休息的期限。 9、員工發生工傷申請工傷假期時,應當以所在事業體醫院(其中球場員工為主題醫院)核定的假期為準。 10、醫院應該根據工傷職工是否需要住院分別核定其工傷假期。如果不需要住院的,由醫院予以核定;如果需要住院的,其工傷假期包括住院期間以及出院后休息和治療期間。其中出院后的休息和治療期間由醫院根據就診醫院的建議和員工傷害程度以及傷害部位并結合其工作內容等因素合理確定。 11、員工對醫院核定的工傷假期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核定。傷勢嚴重的以及治療期間較長的,員工不服從醫院核定的工傷假期的,可以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核定工傷假期。 12、員工在核定的工傷假期內其薪資繼續發放,核定的工傷假期結束后,員工應當及時回公司上班,如因傷勢影響其從事原工作的,可由所在部門主管合理安排其他工作,但其原薪資不變,上班期間如仍需要門診治療的,醫院和所在部門應當予以適當照顧,保證其在上班期間不影響治療。 13、工傷員工超過核定的工傷假期不回公司上班的,應當申請事假,不申請事假者,以 曠工 論處。申請事假期間,其 工資 不再發放。 14、員工發生工傷,其本人或者所在部門應當在3天內填寫《員工 意外事故 報告書》,注明屬于工傷,并按照規定的程序會簽各部門和公司主管,公司認為屬于工傷即可按照上述規定享受一定的工傷假期和其他 工傷待遇 。 工傷事故 發生后,當事人在治療期間或者治療結束后,提供治療期間的醫院治療證明和相關文件材料,可以向用人單位申請工傷鑒定,這其中有一個最低的醫療期,如果沒有達到最低的醫療期,工傷鑒定部門是沒辦法鑒定工傷事故的,最低醫療期一般為3到24個月。
申請工傷鑒定醫療期滿
是的,在還在享受醫療期的時候,是不能申請延長的。需要等到醫療期結束,如果實際情況還需要治療者,才能申請延長醫療期。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 工傷 醫療的,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 傷殘 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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