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關于職務犯罪認定自首量刑的知識,其中也會對職務犯罪案件自首的認定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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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如何認定自首
單位自首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未自動投案,但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應當認定為自首。
關于 自首 的定義,刑法第67條第1款已作明確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據此,認定自首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關于辦理職務犯罪認定自首立功的意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19日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范了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立功的條件。
2、立功認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認定犯罪分子立功行為的司法解釋,并于2010年12月19日發布的《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給出了具體的判定標準。
3、B項屬于在案人犯交代同種罪行的坦白,如果交代不同種罪行,才以自首論。
4、)法釋(1998)8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13號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2010年12月28日公布。
5、立功啟動刑法程序認定犯罪行為人有立功、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由分管區召開會議,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集體評議、提出建議、報管區審核評議,提出建議,報送監獄獄政管理部門審查。
自首認定司法解釋
自首的認定司法解釋: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犯罪的行為。自首有兩個構成要件:“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投案后不如實供述,不構成自首。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法律主觀:在我國,自首是表明犯罪人有一定的認罪表現,因此,刑法對自首規定了從寬處罰的原則。刑法自首的司法解釋: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首的認定有兩個條件: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
關于關于職務犯罪認定自首量刑和職務犯罪案件自首的認定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