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什么是特別自首?如何認定特別自首呢,以及什么叫特別自首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特殊自首的七種情形
- 2、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區別
- 3、什么是特別自首如何認定特別自首
- 4、特別自首如何認定的
- 5、特別自首的規定是什么
特殊自首的七種情形
1、法律分析:親自自首;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以及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2、違法行為尚未被公安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公安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違法行為的。一般向公安機關直接投案,但向所在單位、 *** 組織或其他負責人明確表示投案并最后轉至公安機關的也視為投案。
3、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人民法院判決,正在被執行所判刑罰的罪犯。除所規定的三種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殊自首。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4、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形。
5、法律分析:特殊自首的認定情形是必須是已經是正在服刑的人員,且提供的證據是公安機關暫時沒有掌握的。犯罪人員自首會相對的減輕判處。特殊自首必須要滿足以上兩種條件,否則不可以算做是自動自首。
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區別
1、兩者的區別主要如下: 適用對象不同。一般自首適用于人身自由未受到剝奪、存在投案條件的所有犯罪人;特別自首僅適用于被采取強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成立條件不同。
2、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如下:相對于一般自首,特別自首之所以特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1)適用對象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適用于一般犯罪人,而特別自首只適用于已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3、自首分為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一般自首要求 ①犯罪后主動投案 ②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投案是一般自首的要求之一。詳述如下:【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
4、一般自首只是使用于一般的犯罪人,特殊自首更適合采用了強制措施的罪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什么是特別自首如何認定特別自首
1、特別自首,是指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認定為特別自首的成立條件是:(一)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報刑的罪犯。
2、法律分析:特別自首是與一般自首相對應的一種自首情形,針對的對象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3、法律主觀:特殊自首亦稱準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4、所謂特別自首,也稱準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5、【法律分析】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據此,自首可以分為一般自首與準自首。
6、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只有這三種人,才能構成特別自首的主體。對于行為人在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罪行的情形,我們認為成立特殊自首。
特別自首如何認定的
1、法律分析:特別自首是與一般自首相對應的一種自首情形,針對的對象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法律分析:特殊自首的主體要件:特殊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3、特殊自首的構成要件:特殊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成立特殊自首,主體要件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必須符合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這一實質性條件。
4、特殊自首怎么認定:一是主體的特殊性必須是依法被采取強制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等三種人,因其人身已經處于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故不存自動投案的問題。
特別自首的規定是什么
1、所謂特別自首,也稱準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2、除所規定的三種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殊自首。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3、法律主觀: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4、特殊自首亦稱準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5、一般自首:僅規定于刑法典總則中。特別自首:由刑法典分則所自行設立和規定的。(4)效力范圍不同。一般自首:適用效力上的普遍性,適用于刑法分則和特別刑法所設置的一切罪種。
6、第一條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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