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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
1、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而制定。
2、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蘇省人民 *** 令第29號發布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3、江蘇省省工傷保險條例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能初步證明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人事關系及符合其他申請條件的工傷認定申請,應予受理。
江蘇省工傷保險規定
1、在江蘇省,工人因工傷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應當支付全部費用,無需承擔個人部分。如果工人因工傷導致暫時喪失勞動能力,并在休假期間接受治療,應當按照工資的100%支付工傷津貼。
2、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第六條 工傷保險費的征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用人單位辦理繳納工傷保險費申報手續時,應當提交參保職工名單,由經辦機構核實后留存。
4、可以在各省的工傷保險條例或工傷保險辦法中查閱。
5、萬元,十級5萬元。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6、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2005年2月3日江蘇省人民 *** 令第29號發布的《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同時廢止。
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2021
1、江蘇省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而制定。
2、《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5)第二十七條規定,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3、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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