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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摘錄)
(2005年12月27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2號將修改后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予以公布)第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公司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未辦理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一條為規范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公司注冊登記管理規定
1、(一)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總額或者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即公司注冊資本)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2、法律主觀:公司注冊資本規定是什么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注冊資金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企業法人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3、公司注冊資本改革的主要內容: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
4、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為了加強對公司注冊資本的登記管理,規范公司登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如下:市場主體應當依照本條例辦理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市場主體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無需辦理登記的除外;市場主體登記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2、《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是我國現行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據。
3、該實施細則細化了登記許可、備案管理、信息公示等內容,并明確了各部門職責。
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市場主體登記管理行為,推進法治化市場建設,維護良好市場秩序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制定本條例。
5、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是指為了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進一步規范市場主體登記管理工作,保障市場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促進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具體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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