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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苐六十九條內容是什么?
- 2、新中國的第一部行政訴訟法什么時間開始實施
- 3、新修《行政訴訟法》第46條“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
-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四款規定
- 5、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苐六十九條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內容是: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根據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將其分為以下七類:書證。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
侵害當事人權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七項規定,原告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六)明顯不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行政訴訟案件俗稱的 民告官 案件,即公民(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又稱行政行為相對人,本文簡稱“公民”)認為 行政機關 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將行政機關列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的訴訟。
新中國的第一部行政訴訟法什么時間開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89年4月4日通過,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是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9年4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六號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其次,《行政訴訟法》是1989年4月4日由七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修《行政訴訟法》第46條“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
1、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修改后的《 行政訴訟法 》第46條第二款: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即凡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四款規定
交警大隊能做行政訴訟被告嗎 可以的,交警大隊屬于行政機構中的內設機構,是被授權的行政主體,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第4款規定:“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
(4)行政行為包括行政機關簽訂、履行協議的行為。原法第25條第四款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以作為被告,即已視為行政機關,本法修改進一步擴大了行政機關的范圍,將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納入本法調整范圍。
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作被告。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作被告。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為,該組織是被告。委托某一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新《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202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法律主觀:明確法院必須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最新的 行政訴訟法 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法律 立案 ,有利于解決行政立案難問題。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法 的概念 行政訴訟法 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和行政 訴訟 參加人(原告、被告、 代理 人等)進行 訴訟 活動必須遵守的準則。
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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