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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賠償20倍合理嗎
合理。
對于這樣的條款并沒有一個固定的比例說明。一般都是用人單位與相關的人員進行自行約定。在約定的時候就應該提前想好自己是否能夠接受。
競業協議在職期間有補償嗎
在勞動者的在職期間,是沒有競業限制的補償的。在勞動者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如果勞動者在競業限制期限內遵守該限制的,用人單位需要按月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競業協議,能否在公司一個月不交補償費后,自動解除
很多人在工作中都會遇到競業限制協議,很多人其實也是一知半解,尤其是離職后到底如何履行協議,企業和勞動者是否公平誠信,下面給詳細分析:
如果勞動者不是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及能接觸到商業秘密的特殊工種,那么不受競業限制,即使簽訂也是無效的。如果勞動者屬于用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負有保密義務能接觸到商業秘密的工作人員,雙方簽了競業協議,但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后沒有按約按期,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根據法律法規及公約協議的公平原則,勞動者此時因企業先違約則不受競業協議限制。如公司三個月(或三個約定期)未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則勞動者可以向法院訴訟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并且要求企業補償三個月(或三個約定期)競業補償金。
什么是競業金
競業金又叫競業限制補償金,也被稱為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是指基于勞動關系的存在而產生的、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的由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承擔競業限制業務,用人單位依據一定的標準、支付形式向勞動者支付的帶有補償性質的款項。
如何看待騰訊兩前員工因入職米哈游違反競業協議,被判各賠償騰訊超百萬元
我一個朋友剛進入一家公司,便被公司要求簽署放棄帶薪年休假的承諾和競業限制補償協議。我這個朋友當然是不情愿了,但又沒辦法,非常無奈。
接下來有兩種情形的發生:
情形一:
這個朋友“含著淚水”簽署了這份《承諾書》《競業限制協議》。辭職以后,另外一家公司邀請他去上班。于是,公司把他告了,因為“競業”要求他承擔違約金10萬。這個朋友告訴仲裁員,《承諾書》、《競業限制協議》都不是他當初的本意,不是自愿簽署的。仲裁員問:“你簽字按手印的東西,你說不是自愿的,你解釋一下?有沒有證據證明?”我朋友說:“沒有啊!但是您看,這個《承諾書》、《競業限制協議》一看就是霸王條款,傻子都不可能簽署,公司強制入職員工必須簽,否則不能入職,簽這樣的東西不符合法律規定!”仲裁員說“你無憑無據,不能支持你的主張,你自愿簽署的《承諾書》、《競業限制協議》應當履行”,于是判決我朋友敗訴。
我朋友說,公司絕對“打點”了法官,這么明顯有道理的、違法的案子,為什么我會打不贏??
情形二:
我這個朋友拿到《承諾書》、《競業限制協議》模板后,當晚給hr發短信,說:“人事經理,這個《承諾書》、《競業限制協議》能不能不簽?或者緩一下簽啊?里面的條款不合法、不合理、也不符合我的期望啊,我都不是這么想的?”hr回答:“這個是公司的規定,請你遵守!”朋友再問:“弱弱的問一句,是不是每個入職的人都必須簽,不簽會怎么樣呢?”hr回答:“是的,入職都必須簽,不簽就不能簽勞動合同,公司也就不要了……”
朋友“如法炮制”,又把同樣的問題去問公司的副總經理、總經理,得到了幾乎同樣的答案。關鍵是把“問”的過程都取了證!
當他辭職并入職另外一家公司后,原公司依然把他告了,要求他承擔“競業”的違約金10萬元。這個朋友告訴仲裁員“《承諾書》、《競業限制協議》不是我的本意、完全不是自愿簽署的”。仲裁員問:“你簽字按手印的東西,你說不是自愿的,你解釋一下?有沒有證據證明?”我朋友說:“有。我當初問了公司的所有負責人,都告訴我這個《承諾書》、《競業限制協議》必須簽,不簽不能入職,不簽這些東西就不能簽勞動合同,完完全全就是員工單方強迫簽訂的協議,有什么你情我愿一說……請你看看當時的這些短信記錄和錄音證據,完全說明了我是被逼無奈。”仲裁員說:“公司一方的代理人,你看看這些證據是否屬實?你們是不是要求每個人入職必須簽這些協議,否則不能辦理入職手續,請你解釋一下?”公司代理人想了一下,表示回去和老板商量后答復,最后表示愿意調解結案。
法院也好,仲裁委也好,審理中一定是這樣的結果。
我們暫且不說員工是否勝訴。如果在法庭上能夠舉出一系列這樣的證據,對方的氣勢馬上輸了五成!可惜的是,能有意識搜集這種證據的人少之又少,更多是事后打官司的時候據理力爭,可是那樣的效果很差。
即便仲裁員、法官要刻意“偏袒”,在證據面前也得好好掂量一下,他犯不著為了一個案子去做出格的事,絕大部分案件都是真刀真槍、實打實較量的。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在雙方撕破臉以前搜集證據,并能為今后所用,才是真正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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