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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復查鑒定和再次鑒定有什么區別?
1、二者的區別如下:再次鑒定是對工傷鑒定前復查的結論不服,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機構申請再次鑒定,傷殘等級以再次鑒定結論為準。復查鑒定是工傷鑒定前復查一年后,傷情出現變化申請復查鑒定。
2、因此,復查鑒定是對勞動者的一種后期保護,是對原鑒定結果的一種事后復查,而再次鑒定一般是對原鑒定結果不服而申請重新鑒定,二者本質上是不同的。
3、法律分析:從業人員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人員的初次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評傷殘需要什么資料和手續
1、工傷做傷殘鑒定需要的材料是:病歷、住院記錄、出院記錄、診斷書、鑒定委托書、身份證明等。
2、工傷鑒定需要的材料:(一)工傷認定申請表;(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的證明材料;(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3、工傷鑒定申請表。職工本人身份證明。與企業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初次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在申請傷殘鑒定時,需要提供一些材料來證明自己的工傷情況以及傷殘程度,包括: 醫療證明:包括住院記錄、手術記錄、檢查報告、診斷證明等,證明工傷事實和受傷部位及治療情況。
5、傷殘鑒定委托書。 工傷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可以由用人單位、工傷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向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傷殘發生變化,多少天可以復查鑒定
需要六十天內下達結果。但是十天內需要給出答復以及安排意見。
工傷傷殘鑒定后申請復核鑒定的時間是15天,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申請復核鑒定的時間從當事人收到工傷傷殘鑒定書之后開始計算,不過,第2次的鑒定結論是最終結論,在工傷傷殘鑒定書中其實寫清楚了申請重新鑒定的時間及方式。
工傷傷殘鑒定的復查期限,是一年內。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的一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后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后三十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事故傷殘鑒定書,鑒定機構會寄給法院,法院再通知當事人。
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什么是工傷復查鑒定
1、復查鑒定是工傷鑒定前復查一年后,傷情出現變化申請復查鑒定。
2、法律分析:工傷復查適用于工傷職工在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情形。
3、工傷職工本人無法提出申請的,可由其近親屬代為提出。對復查鑒定不服申請再次鑒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執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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