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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跟公司簽訂了自愿放棄工傷鑒定協議有用嗎
1、自愿放棄工傷認定,是無效的。無論是人身損害民事賠償,還是工傷保險,傷殘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確定賠償標準(計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不進行鑒定,就不能正確適用法律計算賠償額度。
2、法律主觀:自愿放棄 工傷認定 ,是無效的。無論是 人身損害 民事賠償,還是 工傷保險 , 傷殘鑒定 ( 勞動能力鑒定 )是確定 賠償標準 (計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不進行鑒定,就不能正確適用法律計算賠償額度。
3、法律主觀:自愿放棄工傷認定,是無效的。無論是人身損害民事賠償,還是工傷保險,傷殘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確定賠償標準(計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不進行鑒定,就不能正確適用法律計算賠償額度。
4、自愿放棄工傷鑒定協議無效,當事人可以反悔。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5、法律分析:如果協議的簽訂符合民法典143條規定的,則有效,反之無效。
工傷但是后面又與工廠簽訂協議有效嗎
法律分析:職工在工傷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根據雙方意愿可以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經調解員簽字蓋調解組織章后才具有法律效應,私下簽訂的賠償協議,不具有法律效應。
工傷后補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用人單位要在員工試用期結束后及時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是補簽勞動合同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那么就是合法有效的。
工傷賠償協議雙方協商私下簽訂一般是沒有效的,職工在工傷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根據雙方意愿可以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協議經過雙方簽字蓋章,和經調解組織簽字蓋章后才具有法律效應,私下簽訂的賠償協議不具有法律效應。
如果不存在上述情況,則免賠協議有效。工傷職工如要求撤銷該免賠協議,必須是在該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撤銷的,否則協議內容便會對勞資雙方產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有效。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但是,工傷發生后,如果用人單位既未向主管部門上報,又未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認定工傷,在這種情況下的協議是無效的。如果用人單位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上報,并啟動工傷認定程序,那么這種情況下的私了協議是有效的。
工傷離職簽了協議賠償還能勞動仲裁嗎
簽了離職協議還可以仲裁。只要沒過仲裁時效,有勞動糾紛仍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已經就離職補償達成一致,且明確表示放棄其他權利,雙方再無其他爭議的,雖然可以申請仲裁,但仲裁會面臨敗訴的風險。
離職協議簽字了,如果發生的勞動爭議在仲裁范圍內的,還能申請勞動仲裁。員工與公司簽訂的離職協議之后,依舊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當員工屬于被迫簽訂離職協議的時候,并且沒有獲得任何補償,那么他就可以申請。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糾紛可以勞動仲裁。因 確認勞動關系 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 終止勞動合同 發生的爭議;因勞動報酬、 工傷 醫療費 、經濟補償或者 賠償金 等發生的爭議等等,適用勞動仲裁。
工傷后簽勞動合同有什么影響
雇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按普通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在程序上,這類案件案由為雇員受害賠償糾紛,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在發生工傷后,只要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補簽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但之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期間,用人單位要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
沒有影響,申報工傷認定需要提供勞動合同原件給社保工傷科。只是單位的做法存在瑕疵,以法律規定應該入職即簽訂勞動合同。
停工留薪待遇不能主張雙倍工資,因為在勞動合同法中因為未簽訂勞動合同而支付的雙倍工資中有一倍是賠償金,不屬于員工工資收入。
工傷后如補簽勞動合同寫社保由自己支付對賠償有一點影響。法律分析補簽合同可以認定工傷。只要是勞動關系,無論是已經訂立勞動合同,還是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因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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