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費,以及用人單位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怎么辦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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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傷單位不支付工傷待遇怎么辦
如果還沒有申請工傷認定需要先工傷認定
如果已經認定,那就仲裁好了
用人單位拖欠員工的工傷保險費怎么辦?
一、拖欠工傷賠償怎么辦?
1、 建議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單位這種違法行為;
2、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九條 【勞動監察】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3、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的調查,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情況復雜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個工作日。
二、工傷事故具有如下特征:
1、工傷事故是發生在各類企業(包括私人雇工)中的事故
工傷事故存在于各類企業之中。所謂企業,準確的概念應當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條例》使用這個概念,但是沒有具體界定,僅在第2條中規定了各類企業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屬于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是指我國境內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私營企業、三資企業,以及雇傭他人從事勞動的個體工商戶或者合伙組織。2、工傷事故是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雇用的職工遭受人身傷亡的事故。
在各類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中,會經常發生各類事故。工傷事故指的是職工即勞動者的人身傷亡事故,而不是財產遭受損害的事故。這里的職工即勞動者,指的是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合伙所雇傭的職工,包括工人和職員。
3、工傷事故是職工在執行工作職責中發生的事故。
各類企業的職工都是民事主體,都享有身體權、健康權和生命權。這些權利在任何場合都有遭受傷害的可能性。工傷事故在發生的時間和場合上有明確的限制,只限于企業職工在工作中因工致傷致死的范圍,其他時間和場合發生的事故,即使是侵害了職工的上述權利,也不在工傷事故范圍之中。
4、工傷事故是在企業與受害職工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
工傷事故一經發生,就在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相應的法律上的后果,構成一種損害賠償的權利義務關系,工傷職工或者工傷職工的親屬有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企業有賠償受害人及其親屬損失的義務。
三、工傷事故賠償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在這種歸責原則指導下,構成工傷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一)職工與企業或雇主之間必須存在勞動關系。
在我國,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合伙企業、三資企業以及私人雇工,凡使用勞動力,均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使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職工。即使是國營企業,也都全面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因而,無論是職工與企業之間,還是職工與雇主之間,凡是用工,一律以勞動合同的形式固定其勞動法律關系。在用人單位和職工之間存在勞動合同,是構成工傷事故責任的必要要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才能構成工傷事故的可能,沒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無論受何傷害,都不屬工傷事故,不構成工傷事故的保險責任或者賠償責任。
(二)職工必須受有人身損害事實。
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是職工人身遭受損害的客觀事實,不包括財產損害和其他利益的損害。職工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都在勞動保險的范圍之內,都是工傷事故侵害的客體。工傷事故的主要侵害對象,是職工的健康權和生命權,事故致職工傷害,致傷或者致殘,侵害的是健康權;致死,則侵害的是生命權。職工患職業病,也是一種人身損害事實,侵害的客體是健康權。身體權的侵害也可以構成工傷事故,但是如果只是身體遭受一般的不甚痛苦的撞碰、打擊,沒有具體的傷害后果,不應認為構成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如果職工從事的是特種行業,對身體的外在完整性有特殊要求的,如模特、演員、特別需要的操作者等,如果造成了身體組成部分如頭發、指甲、皮膚的顏色等的損害,破壞了身體組織的完整性,以至于使其從事特種工作能力遭受影響的,構成工傷事故的損害事實。
(三)職工的損害必須在其履行工作職責的過程中發生。
在實踐中,怎樣判斷工傷事故的履行工作職責,就是工傷事故構成的三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
工作時間,就是在履行工作職責的時間界限之內,即用人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為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工作時間的認定適當放寬。第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時間的前后,認定為工作時間;第二,因工外出時間,認為是工作時間;第三,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認為是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是指在履行工作職責的環境范圍之內。執行工作任務的場所,就是工作場所。因工外出的領域,以及上下班的途中,也認為是工作場所。在這些地方發生的職工人身傷害事故,也認為是工傷事故。
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職責的事由。對此,應當作較為寬泛的理解,不能過窄。例如,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在工作中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以及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都認為是工作原因。
(四)事故須是職工受到損害的原因。
事故必須是造成職工人身損害的原因,這是構成工傷事故責任對因果關系要件的要求。換言之,事故須與職工受到人身損害的事實之間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
具備上述四個要件,即構成工傷事故的損害賠償責任。
工傷本身,員工是一個受害人,是因為工作的原因導致身體損傷的,所以對于員工是會有一定的賠償的,至于賠償金,一般情況下都是保險基金會的賠償,因為員工都會繳納社保,并且是用人單位幫助繳納一部分,但是也存在單位賠償的。
[img]工傷認定后公司拒不支付工傷待遇怎么辦?
工傷認定后公司拒不支付工傷待遇怎么辦? 因為《 社會保險法 》第41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 工傷保險 費,發生 工傷事故 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根據《 社會保險 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第6條第2款之規定,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即當勞動者發生 工傷 遇到“無人管”時,可以申請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鑒于本案公司短期內無法向你賠付,也就決定了你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申請。同時,該《暫行辦法》第7條還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的程序作了具體規定,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的申請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用人單位發出書面催告通知,要求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核實并依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告知其如在規定期限內不按時足額支付的,工傷保險基金在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后,取得要求其償還的權利。” 工傷的鑒別方法 工傷是相對于非因公負傷而言,是因公負傷的簡稱。之前由于體制的原因我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干部職工因工作原因負傷致殘通常采用該術語,現行《 工傷保險條例 》已經適用于普通事業單位職工,公傷只存在于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人員,對于與國家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之間形成 勞動關系 的其他工作人員仍然適用工傷。 工傷認定申請主體 ⑴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當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 職業病 防治 法規 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的場合,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此系其法定義務。 ⑵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工傷認定:在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場合,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直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據此,此種申請必須滿足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而非職工一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一按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時就可以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直接申請工傷認定。此種場合的直接申請工傷認定就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來說,是其民事權利而非義務。同時,法律授權工會組織也享有工傷認定申請權,以維護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 老板拒不承擔相關費用,你可以對用人單位提起勞動仲裁及相關 訴訟 ,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后進行工傷認定。并根據工傷等級要求其賠償,如醫藥費、停工留薪 工資 、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等。及未簽 勞動合同 一年內,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每個月 雙倍工資 。如涉及未支付 加班費 、未足額繳納 社保 的情況也可一并要求賠償。 綜上我們可以看到認定工傷后用人還拒絕賠償的,則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及相關訴訟,要求賠償醫藥費、停工留薪和一次性 傷殘 補助等。另外單工傷認定后應當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 ,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具體傷情確定 傷殘等級 ,然后根據傷殘等級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
用人單位不交工傷保險怎么辦
用人單位不 繳納工傷保險 屬于違法行為,用人單位應當按時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根據《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第四十一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 工傷保險基金 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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