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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結果出來如不服,是否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法律主觀: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申請重新鑒定。
法律分析:可以。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可以申請復檢,對 勞動能力鑒定 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省一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復檢。
對傷殘鑒定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該委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法律主觀:員工工傷鑒定之后單位和員工對鑒定結果不服是可以申請再次鑒定,以再次鑒定的結果為準。
如果對工傷傷殘鑒定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嗎
對傷殘鑒定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該委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法律分析:如果對工傷傷殘等級鑒定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這樣帶來的后果是,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得出鑒定結論,基本都能要求重新鑒定。
工傷傷殘鑒定后可以再次申請傷殘鑒定,根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法律分析:可以。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工傷不予認定后能否再次申請
法律主觀:工傷認定沒來得及申請的,并且過了時效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不予受理。用人單位應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請。工傷職工、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法律分析: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未認定上的,不能再次申請認定。但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未認定上的,不能再次申請認定,但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主觀:可以。只要是在一年的 工傷認定 時效之內,可以再次申請工傷認定。
如果申請工傷認定后證據不足而被退回的還可以重新申請嗎?
法律主觀:工傷認定申請是能撤回的,但要在社保行政部門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決定之前申請撤回。如果當事人想要再次申請的,單位的申請時限是三十日內,勞動者一方是一年內,從事故發生之日算起。
法律分析:可以。只要是在一年的工傷認定時效之內,可以再次申請工傷認定。
如果是完全不符合認定條件,那么再次申報也是沒有用的。如果是提交的資料信息或證據不足,那么要盡快收集,可以再次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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