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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八十一條、八十七條
法律分析:我國刑訴法第八十一條的內容的規定是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法律分析: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我國刑訴法第八十一條的內容的規定是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你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請問一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涉嫌食品罪會判刑嗎
遵循罪刑法定原則,依照《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幾種: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監管瀆職罪等。依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的是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不是判刑的法律依據。簡單的說,就是當事人涉嫌構成犯罪已被刑事拘留。至于是否構成犯罪、如何判刑,還要由司法機關進一步偵查、審查。 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處罰種類。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
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會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的是刑事拘留的法定情形。是否判刑,還要由司法機關進一步偵查、審理。
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批捕必要的,應當批準批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如果致人死亡或者是存在特別嚴重的情節,會依照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處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能達到死刑,這時候就不可能進行取保候審了。所以此罪是否可以進行取保候審不能一概而論,若其情節嚴重,是不能進行取保候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是什么?
1、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是對逮捕權限劃分的規定。刑事案件首先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有拘留必要的可以先行拘留,認為需要逮捕的,三日內提請批捕,檢察院收到申請十四日內作出決定。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2、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依據2018年最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是關于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機關以及執行機關。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5、該條是關于刑事拘留的規定,公安機關會根據該條款將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了,刑事拘留不同于行政拘留,不是若干天就釋放,符合逮捕條件的,會轉為逮捕,一旦逮捕,就是長期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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