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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內容規定:下列情形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究,會撤銷案件,宣告無罪。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的,不會產生案底。但是若是因犯罪情節輕微或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訴的,仍會有本應的案底記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 對于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適用本法的規定。對于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通過外交途徑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條 被告人的戶籍地為其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其居住地。
2、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為正確理解和適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3、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4、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若干問題解釋(七)》(以下簡稱“刑訴法解釋七號”),對刑事訴訟中的多個問題進行了進一步詳細的規定和解釋。
5、第一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取保候審。對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與保證金保證。
2020年刑事訴訟法修改
該規定于2020年7月進行了最新的修改,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刑事案件移交程序: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2020年并未修改,最后一次修改是2018年。 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法律主觀:刑事案件再審程序的規定參照《 刑事訴訟法 》的以下規定: 第二百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是什么?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是關于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時間一般為7天,最長不得超過37天。根據問題報述,應該是指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而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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