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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釋義:第六十條
1、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2、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3、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產品生產、銷售活動。本辦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用戶、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的規定給予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釋義:第十二條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第二章判定。第十二條: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二條: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釋義:第二十一條
1、沒收過期商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總額兩倍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
2、第一章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3、第九條 產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退貨時,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然后依法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或者按購銷合同辦理。
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產品生產、銷售活動。本辦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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