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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解讀
- 2、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十四條第七項的解釋?
- 3、工傷保險條例中的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應如何解釋
- 4、工傷保險條例解釋解讀
- 5、工傷保險條例解釋: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在幾種特殊情況下的工傷保險責...
- 6、工傷保險條例之第及釋義
山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解讀
1、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經辦機構在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時,有本人工資的,以本人工資為基數;難以確定本人工資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2、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3、為什么要調整工傷保險待遇? 自2004年《工傷保險條例》實施以來,我區先后四次調整工傷職工傷殘待遇,對促進社會公平、維護社會和諧、改善民生起到了積極地促進作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章十四條第七項的解釋?
《工傷保險》第十四條第一項是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是最為普遍的工傷情形。這里的“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
第十四條第(六)項修改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解讀:這是一條實質性的修改。主要兩點改動: 本人負主要責任的不作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工傷認定的原則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做與工作有關的事情受到的傷害才能被認定為工傷。
《規定》第一條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六條關于不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特殊情形的認定問題。本條主要明確以下幾點內容: 因特殊情形不認定工傷或者不視同工傷的,必須提供特殊情形存在的證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注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職工工傷認定由參加工傷保險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用人單位未給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工傷認定由生產經營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
工傷保險條例中的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應如何解釋
1、就是你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社保繳費基數,受傷當月的不算。你查到你每月單位給你繳納社保的基數,從受傷當月往前12個月的基數加起來,再除以12,就是平均繳費基數。
2、計算你的工傷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為保險計算基數。
3、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凡屬貨幣性收入,都算工資。
4、工傷補助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是將職工受工傷前12個月的工資相加再除以12,計算出的就是平均月繳費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解釋解讀
《工傷保險賠償條例》于1988年6月1日施行,由國務院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根據《工傷保險賠償條例》,工傷保險賠償分為工傷醫療費用賠償、工傷津貼賠償和工傷殘疾賠償三類。
工傷保險條例解釋解讀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動部1996年8月12日勞部發[1996]266號)2004年1月1日起失效?!豆kU條例》代表了一種新的立法精神和傾向。注意兩者條文差別體現的立法傾向細節。
機關工作人員或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而機關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機關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關于申報條件。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解讀 工傷保險,是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解讀《工傷保險條例》修訂部分 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于2011年1月1日實施,修訂后的條例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有一定的修改,而與《社會保險法》涉及的工傷保險內容基本相同。
工傷保險條例解釋: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在幾種特殊情況下的工傷保險責...
1、第一條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
2、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3、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是關于職工在搶險救災中或者因工外出期間下落不明的處理規定。
4、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5、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6、第四條 事業單位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0.3%至0.5%繳納工傷保險費。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事業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新《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工傷保險條例之第及釋義
1、【釋義】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基數和數額的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為工資總額 關于工資總額。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2、工傷保險賠償條例《工傷保險賠償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1982年修正)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它是工傷保險制度的基礎性法規,規定了工傷保險的賠償標準、賠償范圍、賠償方式等。
3、工傷保險條例解釋:第二條【適用范圍】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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