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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
1、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根據《海關法》第六十條制定本實施細則。
2、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 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根據《海關法》第六十條制定本實施細則。
3、帶違禁物品出入境的處罰是: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
4、申請人應當按照海關對進口貨物的申報規定,補辦進口申報手續,并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和其他有關單證。不能提交有效進口許可證件的,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對“無證進口”的規定處理。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障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確保依法、合理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東省行政執法責任制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的工作人民,在進行行政處罰時,在行政處罰的幅度內,根據處罰的情況,有自由選擇的權利。
(2)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時候,必須要以正當的目的為出發點。(3)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時候,一定要遵循法律規定,做到合法行使。
法律客觀:《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寧波市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則》,共六章、三十五條(含附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漁業行政處罰規定(2022修訂)
1、第四十八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 ***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決定。但是,本法已對處罰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2、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征收辦法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3、在長江禁漁期內釣魚確實違法了相關規定,尤其是在現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最好不要去長江釣魚,一旦被發現,輕則警告,重則罰款。
4、我國漁業行政處罰規定有對漁業違法的行政處罰有以下種類:1。罰款;2。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漁具;3。暫扣、吊銷捕撈許可證等漁業證照;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
5、對漁業違法的行政處罰有以下種類: 罰款;沒收漁獲物、違法所得、漁具; 暫扣、吊銷捕撈許可證等漁業證照;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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