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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稅實施細則(保護耕地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
1、耕地占用稅是指對非農業用地占用耕地的行為進行征收的稅費。它的實施可以起到以下幾個方面的作用:保護耕地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
2、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耕地,制定本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占用耕地建設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3、第五條 條例第四條所稱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的平均稅額,按照本細則所附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執行。
占用耕地建房的,這5類情形可減免
1、草案明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依法繳納耕地占用稅,占用耕地建設農田水利設施不繳納耕地占用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免征耕地占用稅的情形包括:軍事設施占用耕地;以及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3、(四)農村居民占用應稅土地新建住宅,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耕地占用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為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暫行條例》和本辦法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第二條 條例所稱建房,包括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的繳納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的適用稅額一次性征收,應納稅額等于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平方米)乘以適用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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