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包工頭建筑工傷賠償,以及包工頭承擔工傷比率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工地工傷包工頭承擔多少責任
- 2、包工頭工傷誰賠償
- 3、包工工傷誰負責
- 4、建筑工地受傷如何賠償
工地工傷包工頭承擔多少責任
如果是民事責任關系,首先是包工頭賠償,發包人、分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是工傷陪償,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在工傷賠償爭議案中,包工頭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工傷賠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而包工頭往往因沒有用工主體資質無法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包工頭工傷誰賠償
法律主觀:
如果包工頭有過錯的,需要對受傷的施工人員進行賠償;而施工人員自身有過錯的,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如果是第三人造成施工人員受傷的,則施工人員可要求第三人賠償,或者請求包工頭補償。包工頭補償后可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img]包工工傷誰負責
為包工頭打工受傷由包工頭和打工工地的建設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包工頭與打工仔之間為雇傭關系,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包工頭當然要承擔賠償責任。建筑公司將工程分包給并無施工資質的包工頭,存在過錯,因此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建筑工地受傷如何賠償
1、如果勞動者受雇于勞務公司或者總包公司,并且受該單位管理,從該單位按期領取勞動報酬,那么傷者與該單位之間形成的便是勞動關系,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應通過工傷認定程序,享受工傷賠償待遇;
2、如果傷者受雇于包工頭,而包工頭是從總包公司、分包公司承攬的工程,那么在發生傷害事故時,傷者雖然與該總包公司、分包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但依據法律規定,該總包公司、分包公司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即仍應承擔傷者的工傷賠償責任。
3、如果是由個人承包的工地,或者是公司臨時雇傭的勞動者,在該公司從事相關臨時性工作,那么在工地受傷的話,雙方應屬于勞務關系,傷者應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為案由,依據人身損害的相關標準索賠。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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