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關于勞動關系解除補償標準范圍很多朋友都還不太明白,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最高十二個月,對嗎專家來討論下的知識,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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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無故辭退員工補償標準2021
法律分析:2021年,企業辭退員工補償標準:第一、用人單位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勞動合同期滿后決定與員工不續簽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第二、員工不能勝任原來以及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需要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第三、員工沒有通過試用期的或者嚴重影響本單位的工作任務的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企業政策性關停后,對職工經濟補償有哪些規定和標準
經濟補償標準和支付辦法。
(1)企業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省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改制職工分流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06〕25號)等文件的規定,對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職工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按單位正常生產(工作)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月平均工資或企業月平均工資高于單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單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如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除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本企業的平均工資為×××元,實行此辦法解除勞動關系并分流到社會的職工××人,總工齡為××年,經濟補償金平均月工資為××元,經濟補償金總額為×××萬元,醫療補助費為××萬元;解除勞動關系并安置到改制后非國有法人控股企業的職工××人,總工齡為××年,經濟補償金平均月工資為××元,經濟補償金總額為×××萬元,醫療補助費為××萬元。(2)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原企業與職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時可將經濟補償金轉為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以及一次性計發生活費,不足部分由原企業與職工協商解決。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以所在地級以上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及年遞增5%的幅度為繳費基數,按距法定退休年齡前的年限和繳費時的費率計算。一次性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所在地級以上市的規定執行。一次性計發的生活費,按不低于所在地失業保險金月標準和距法定退休年齡前的月數計算。實行此辦法安置的職工××名,總工齡為××年,費用××萬元。3.(如改制為國有法人控股企業,即國家資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職工××名,職工在改制前企業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改制后企業的工作年限。4.改制后的企業原則上接收安置原企業的××名職工,占改制后企業職工人數的××%。
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最高十二個月,對嗎專家來討論下
不對。
一、法律文書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第七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十二個月工資的上限,12年多應當支付12個月工資,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沒有十二個月工資的上限。
二、個人經驗
1、當違反法律時候,如需要補償n、n+1、2n情況下,按照實際司齡去補償,無論是否超過12個月。同時,如果每月補償標準超過社平工資3倍,這個時候就不按照他的真實工資標準和需要賠償月份算了。直接就是社平工資3倍乘以12個月。
2、違法解除合同的補償叫賠償金,賠償金未限制12個月。
被迫失業有什么補償
被迫辭職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執行,符合支付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2021年滿六十歲辭退補償標
一、員工辭退補償標準是什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6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單位與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就包括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或者單位將勞動者辭退。其中要注意,在單位辭退勞動者的情況下,很多時候因為不符合法定的辭退情形,從而導致單位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個時候就要對勞動者作出相應的賠償。
關于勞動關系解除補償標準范圍到此分享完畢,希望能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