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工傷認定的知識,其中也會對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異議之訴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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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費用...
-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 3、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 4、用人單位未及時申請工傷認定,醫藥費該由誰承擔?
- 5、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費用...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由哪個負擔嗎?由用人單位負擔。《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4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丁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1、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提起復議或行政訴訟。
2、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5、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6、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1、法律主觀:用人單位未提出 工傷認定申請 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單位沒有在法定時限之內申請工傷認定,不可以再申請。但是,工會、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3、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4、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單位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應當是三十天,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如果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的,則不能再申請認定。但職工或者其親屬可以在受傷日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5、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及時申請工傷認定,醫藥費該由誰承擔?
用人單位沒有在事故發生后,一個月內申報工傷的,用人單位承擔;在一個月內申報工傷,醫療費由 工傷保險基金 支付。由公司承擔一次性 就業補助金 、治療養傷期間的停工留薪待遇以及 停工留薪期 的護理費等。
只要是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在工傷認定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用(搶救費用)應由用人單位墊付。從工傷保險責任是由用人單位承擔,也就是說勞動者享有勞動安全保障權,用人單位承擔勞動安全保障義務。
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
由用人單位負擔。《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4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丁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關于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工傷認定和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異議之訴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