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未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工傷認定,以及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強制執行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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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 2、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 3、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費用...
- 4、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
- 5、用人單位未及時申請工傷認定,醫藥費該由誰承擔?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1、法律主觀:用人單位未提出 工傷認定申請 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提起復議或行政訴訟。
3、單位沒有在法定時限之內申請工傷認定,不可以再申請。但是,工會、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可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4、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提起復議或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費用...
1、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由哪個負擔嗎?由用人單位負擔。《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4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丁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4、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5、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
1、由用人單位負擔。《工傷保險條例》第17條第4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1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丁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4、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5、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6、依據《工傷認定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未及時申請工傷認定,醫藥費該由誰承擔?
1、只要是符合工傷認定條件,在工傷認定期間產生的醫療費用(搶救費用)應由用人單位墊付。從工傷保險責任是由用人單位承擔,也就是說勞動者享有勞動安全保障權,用人單位承擔勞動安全保障義務。
2、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法律主觀:工傷 醫療費用 由用工單位或者個人先行墊付。參加了 工傷保險 的,由工傷保險機構審核報銷;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工單位支付。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進行治療,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4、工傷認定前的醫療費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5、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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