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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管轄異議的期間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25條和127條之規定,“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故C、D表述意思相同,為正確選項。
法律主觀:提交 答辯狀 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 管轄權 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為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
因此, 管轄權異議 的提出時間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為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權異議的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對當事人提出 管轄權異議 的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127條,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提出。
2、法律主觀:管轄權異議是依據哪條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該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在民事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有時對管轄權作出錯誤判斷而受理不屬于其管轄的案件,甚至有少數法院出于地方保護考慮爭管轄、搶管轄。
4、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為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
5、如果異議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在3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民事訴訟法中關于管轄權的規定是保障民事訴訟程序公正和合法的重要依據,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實現。
管轄權異議的條件理由
1、法律主觀:根據上述法律規定, 提出管轄權異議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是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但尚未進行實體審理。沒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經進入實體審理的,不得提出 管轄權異議 。
2、要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借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3、法律主觀: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當事人關于管轄權異議提出的條件,首先就是對于當事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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