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人民檢查院提起抗訴的法定理由,以及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法定理由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檢察院抗訴的法律規定
- 2、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情形
- 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條件
檢察院抗訴的法律規定
1、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
2、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訴案件,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立案。立案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 審查。
3、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情形
1、抗訴包括兩種形式,一種是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的抗訴。按照第二審程序提出的抗訴,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或者裁定確有錯誤,在法定期限內,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的訴訟要求。
2、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具有: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依法應當予以排除的等情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
4、這是民事訴訟法對抗訴理由的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抗訴提起再審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完全一致。即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可在法定權限范圍內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5、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條件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08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條件具體如下:案件存在民事權益爭議。人民檢察院抗的案件,必須是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案件。不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非訴訟案件,人民檢察院不能提出抗訴。
2、原生效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1)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充分。
3、有抗訴權或者有提請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受理的民事抗訴案件,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立案。立案應當通知申訴人和其他當事人。 審查。
4、經檢察院審查認為符合抗訴條件的,會提請上一級檢察院抗訴;法院開庭審理抗訴案件,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再審法庭。
5、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關于人民檢查院提起抗訴的法定理由和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法定理由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