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給大家聊聊關于老師離職補償標準,以及30年教齡教師自行離職補償政策?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錄
- 30年教齡教師自行離職補償政策?
- 縣管校聘,落聘老師怎么補償?干了二十多年適不適合勞動法的辭退?
- 編制的老師,試用期辭職可以嗎?要不要違約金?
- 關于高校教師辭職和違約金的問題?
- 在編教師主動申請辭職后有無補償金,注意什么?
30年教齡教師自行離職補償政策?
2020教師30年教齡退休政策
事業單位的退休費按照本人退休前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在此基礎上,中小學教師有10%的比例提高作為獎勵。另外,還有一項優惠政策:教齡滿30年的教師,都是100%計發。
縣管校聘,落聘老師怎么補償?干了二十多年適不適合勞動法的辭退?
無所謂啊!如果你真有能力你怕啥?聘不上了換個地方說不定你會干的風生水起,人挪活樹挪死,任何時候你都要堅信天無絕人之路,美好生活一定是創造出來的,作為最基層的老師每天被領導盯來盯去訓來訓去,被家長和社會各種吐槽各種瞧不起,所以很多老師每天都是戰戰兢兢的膽小如鼠的,其實我覺得不論你在城市或者農村教書,認清自己的能力而且一定要不斷學習不斷進步,多向比自己能力強而且有正能量的人學習,在教學過程中一定要努力學習新知識多向年輕人學習,不要故步自封。同時對學生對工作要心中有愛,每天都陽光燦爛的去生活去工作,至于把你放到哪個學校那是領導的事情,你在任何地方你的工資就那么一點,當然如果你有能力有魄力你完全可以去闖碼頭!祝你一切安好!
編制的老師,試用期辭職可以嗎?要不要違約金?
試用期的話不用,但是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通知,并在三天內口頭通知。無需支付違約金。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高校教師辭職和違約金的問題?
您好!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合同違約金,僅限于《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專項培訓”服務期違約金和第二十三條競業限制違約金兩種。
關于專項培訓服務期違約金,是指單位為某位人員進行專門培訓而花費了大筆費用(比如選派到外地某個高級院校、單位進行專門培訓,比如花費10萬元),該位人員應該為單位工作一定期限,比如五年。如果該位人員只干了三年就提出辭職,那么剩下兩年要賠4萬元違約金。
如果單位為本單位較多的員工舉辦一般的職業培訓,盡管也花了一些錢,但這種職業培訓攤在每個員工上的錢不多,不屬于專項培訓,不能約定服務期違約金。
實際上,專項培訓和普通職業培訓,很好區分清楚,也很好理解接受。
競業限制違約金,是指掌握單位知識產權保密技術或者商業秘密的人員,辭職之后,在兩年內(合同約定期限內,不超過兩年)不能在本地同行業的單位工作,否則,在這約定的期限內,到本地同行業單位工作,要支付給原單位違約金。同時,作為補償,用人單位在約定的期限內,要給勞動者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否則這位辭職的員工,在本地同行業中不能找工作的話,有可能要喝西北風)
對于大學老師來說,除非是搞自然科研技術發明,一般是掌握不了學校的技術秘密或者商業秘密。較大可能的是,學校為教師進行了專門進修培訓等。比如把您送到北京大學進修培訓或者送到外國某大學進修培訓,這樣花費的“專門進修費”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服務期(工作期限)。如果工作期限未滿而辭職,,剩下未履行工作的那段時間,要按“專門進修費”的一定比例,付給學校“違約金”。(確切說,這是彌補學校的“損失”,或者算是補償,在勞動法里,“賠償”這個詞似乎有處罰味道)
在編教師主動申請辭職后有無補償金,注意什么?
您好,在編教師主動申請辭職是沒有補償金的。
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和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你提出辭職,屬于單方面違約,因為由此導致合同的不能繼續進行。應當按照合同中關于違約的責任條款予以支付違約金,但如若合同中未明確規定違約金數額的,則可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或提交當地執法部門予以協商解決。
好了,關于老師離職補償標準和30年教齡教師自行離職補償政策?的問題到這里結束啦,希望可以解決您的問題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