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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異議復議期限
1、執行異議的期限是多長時間? 執行異議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一般為裁定送達后的15日之內,所以在面臨該問題時一定要注意好時效限制。
2、異議人對不予受理或者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指令執行法院立案或者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
3、人民法院不得對執行標的進行處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
4、一)異議人或者復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二)相關證據材料;(三)送達地址和聯系方式。第二條: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
5、異議應當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提出,并說明理由,提供證據。 執行異議又可分為三類: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執行違法行為的異議;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向法院提出的異議; 關于分配方案的異議。
6、執行異議申請書的期限是多久執行異議的提出期是在法院的具體裁定送達之后的15天之內。如果法院對某一案件已經作出了具體的判決,那么將判決書下發給當事人之后,要求當事人執行而當事人如果在裁定送達的15天之內,覺得對判決不服從,那么可以在這15天之內提出異議。
民事裁定的復議期限是多長時間
1、問題二:行政復議一般多長時間? 自受理之日60日作出決定。依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2、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申請復議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3、對民事裁定不服的救濟方法有兩種,一是可以上訴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二是不能上訴的其他裁定,可以申請復議。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時間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對該案再行審理的訴訟制度,上訴可以引起第二審程序。
4、法院凍結錯誤向法院申請復議需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申請書,法院在15日內審查。《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5、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執行異議后,對法院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執行異議之訴,而不是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