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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后用人單位有追償權嗎?
工傷賠償后用人單位沒有追償權 案情摘要 6月27日下午14時許,在安徽省宣城市A公司院內,駕駛人宋某駕駛貨車(在人保財險安徽亳州市分公司投保)在運貨出倉的過程中不慎將廠房墻體刮倒,墻后的一名工人高某不幸被砸身亡。
法律分析:有的。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后沒有追償權。因為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即工傷賠償和損害賠償。侵權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向侵權人行使,用人單位無權行使。
工傷賠償后有追償權嗎
1、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后沒有追償權。工傷事故如果是外界暴力行為引起的,則事故存在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一是基于侵權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二是基于勞動合同的工傷保險賠償法律關系。
2、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但發生工傷事故,在單位不賠償的情況下,社保經辦機構賠償后有追償權;如果是第三人造成該工傷事故卻拒絕賠償的,則社保經辦機構賠償后也有追償權。
3、工傷賠償后用人單位沒有追償權 案情摘要 6月27日下午14時許,在安徽省宣城市A公司院內,駕駛人宋某駕駛貨車(在人保財險安徽亳州市分公司投保)在運貨出倉的過程中不慎將廠房墻體刮倒,墻后的一名工人高某不幸被砸身亡。
工傷賠償后用人單位是否有追償權
1、法律分析:有的。據國家規定,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2、工傷賠償后用人單位沒有追償權 案情摘要 6月27日下午14時許,在安徽省宣城市A公司院內,駕駛人宋某駕駛貨車(在人保財險安徽亳州市分公司投保)在運貨出倉的過程中不慎將廠房墻體刮倒,墻后的一名工人高某不幸被砸身亡。
3、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后沒有追償權。因為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即工傷賠償和損害賠償。侵權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向侵權人行使,用人單位無權行使。
4、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 賠償后,是否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要看實際情況,比如 醫療費用 ,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支付了,而且勞動者依法也無法向第三人主張的部分,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侵權的第三人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的。
5、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但發生工傷事故,在單位不賠償的情況下,社保經辦機構賠償后有追償權;如果是第三人造成該工傷事故卻拒絕賠償的,則社保經辦機構賠償后也有追償權。
單位工傷賠償后可否追償
1、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2、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后沒有追償權。因為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即工傷賠償和損害賠償。侵權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向侵權人行使,用人單位無權行使。
3、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但發生工傷事故,在單位不賠償的情況下,社保經辦機構賠償后有追償權;如果是第三人造成該工傷事故卻拒絕賠償的,則社保經辦機構賠償后也有追償權。
工傷保險賠償后有追償權嗎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后沒有追償權。工傷事故如果是外界暴力行為引起的,則事故存在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一是基于侵權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二是基于勞動合同的工傷保險賠償法律關系。
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 賠償后,是否有權向第三人追償,要看實際情況,比如 醫療費用 ,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支付了,而且勞動者依法也無法向第三人主張的部分,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侵權的第三人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的。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但發生工傷事故,在單位不賠償的情況下,社保經辦機構賠償后有追償權;如果是第三人造成該工傷事故卻拒絕賠償的,則社保經辦機構賠償后也有追償權。
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后沒有追償權。因為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工傷事故,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即工傷賠償和損害賠償。侵權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向侵權人行使,用人單位無權行使。
工傷賠償后用人單位沒有追償權 案情摘要 6月27日下午14時許,在安徽省宣城市A公司院內,駕駛人宋某駕駛貨車(在人保財險安徽亳州市分公司投保)在運貨出倉的過程中不慎將廠房墻體刮倒,墻后的一名工人高某不幸被砸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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