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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勞動能力鑒定
1、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勞動能力鑒定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鑒定時所依據的的尺度,是確定工傷職工傷殘等級的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3、勞動能力鑒定流程: (一)鑒定申請 職工發生工傷并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后,在停工留薪期內治愈或者傷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或者停工留薪期滿仍不能工作的,可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職工如何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1、法律分析:職工發生工傷后,經過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3、工傷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等有關資料。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按有關程序和標準做出鑒定結論。
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
法律分析:勞動能力鑒定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一共有十級,最重是一級,最輕是十級。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其中,符合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以下刊登的即是一至十級傷殘標準的具體規定。
法律主觀: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法律分析:傷殘等級有以下鑒定標準:(一)一級傷殘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意識消失;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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