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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的文件內容
1、《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是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地區、各部門和事業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在事業單位試行崗位設置管理制度,關系事業單位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
2、各地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周密部署,精心組織實施。要將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結合起來,與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結合起來,與促進事業單位用人機制轉換結合起來。
3、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實施意見》(國人部發〔2006〕8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為做好民政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結合民政事業單位的特點,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4、省級層面規定。多數省級人事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有明確具體的規定,由工勤技能崗位流動到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的,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確定并報同級 *** 人事部門辦理聘用備案手續。
5、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辦法分為了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以及工勤技能崗位。管理崗位的級別主要是分為1-10級,管理崗位的職責主要是負責事業單位中各事項、各個機關單位的負責人、各個科室和辦公室負責人員。
6、分類設置崗位 崗位管理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內容。分類設置崗位有利于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對工作人員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2006年原人事部發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開始試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
事業單位管理崗位等級晉升條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第四十五條 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公務員領導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定破格或者越級晉升。
管理崗位的晉升有明確的規定:除了滿足單位有空缺職數的情況之外,事業單位要求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需要滿3年,下級副職提任上級正職一般需要滿2年。
要晉升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十級到九級,一般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學歷要求:通常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具備同等學力。 工作年限:一般要求在當前崗位上工作滿一定年限,通常是3年以上。
法律分析:必須是九級職員工作滿三年以后。四級以下職員晉升,必須在下一級職員崗位上任期滿三年以上才符合晉升條件。也就是說,八級職員晉升,必須是九級職員工作滿三年以后,才能達到基本晉升條件。
事業單位中管理崗位分為幾級,是幾級?
事業單位管理級別分為四個層次: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每個層次又分為若干職級,共十四個職級。一級管理職務最高,為一級主任科員;四級管理職務最低,為四級科員。
為一級職員。依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即一至十級職員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包括高級崗位、中級崗位和初級崗位。
一級職工:對應公務員中的正部級,工作的崗位主要集中在中央機構,比如新華社、廣播電視總臺、中國科學院、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工程院等都是正部級事業單位。
按照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辦法,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從大到小分別為一級職員、二級職員、三級職員、四級職員、五級職員、六級職員、七級職員、八級職員、九級職員和十級職員。
事業單位管理崗分十個等級。事業單位管理崗分十個等級,分別為十級、九級、八級、七級、六級、五級、四級、三級、二級、一級,依次對應公務員的辦事員、科員、副科、正科、副處、正處、副廳、正廳、副部、正部十個職級。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廢止了嗎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施行后,事業人員由身份管理轉為實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 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人事部2006年11月17日公布)及其《實施意見》,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辦法分為了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以及工勤技能崗位。管理崗位的級別主要是分為1-10級,管理崗位的職責主要是負責事業單位中各事項、各個機關單位的負責人、各個科室和辦公室負責人員。
分類設置崗位 崗位管理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內容。分類設置崗位有利于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對工作人員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2006年原人事部發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開始試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
專業技術崗位的,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權限確定并報同級 *** 人事部門辦理聘用備案手續。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 》 第八條 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是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地區、各部門和事業單位意見的基礎上制定的。在事業單位試行崗位設置管理制度,關系事業單位廣大職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情況復雜,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
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 (2006-11-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實現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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