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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院是否保留病人的病史資料?保留多久
- 2、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 3、病歷管理辦法
- 4、改寫病歷如何處罰
醫院是否保留病人的病史資料?保留多久
1、醫院病例保存年限根據病歷類型不同,規定儲存年數不一樣。住院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可小于三十年,丟失或毀壞均為院方責任。在醫院創建檔案的門診病歷,醫院保管時間不可小于十五年。
2、門診病歷一般保存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為30年。門(急)診病歷由醫療機構保管的,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診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歷保存時間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3、老人去世后病歷是要保留的。法律規定,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4、醫院病人住院檔案一般保存三十年以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5、法律分析:醫院保留病人檔案,根據衛生部《醫院工作制度》及《醫療機構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住院病案資料至少保存30年。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 醫療機構的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1、法律分析:第一條為了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證病歷資料客觀、真實、完整,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規,制定本規定。
2、法律主觀: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3、病歷保存的時間比較久,沒有規定多久就不能復印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53條規定,醫療機構的門診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歷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4、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機構病歷管理,保障醫療質量與安全,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病歷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三條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管理制度,設置專門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機構病歷和病案的保存與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在病歷當中有詳細注明患者的疾病檢查、診斷、治療等醫療記錄,由醫院加以保存,但是如果患者想要拿病歷的則需要辦理相關手續。在患者住院期間,其住院病歷由所在病區負責集中、統一保管。
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病歷管理制度,設置病案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病歷和病案管理工作。醫療機構應當建立病歷質量定期檢查、評估與反饋制度。醫療機構醫務部門負責病歷的質量管理。
改寫病歷如何處罰
1、醫生寫錯病例首先要承擔修改的民事責任,此外還包括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面內容。如果患者要求醫生修改,醫生拒不改正而被患者投訴了的,可能還要承擔被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行政責任。
2、偽造病歷的處罰如下:行政處罰。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于警告或者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刑事處罰。
3、醫生寫錯病例首先要承擔修改的民事責任,另外,如果患者要求醫生修改,醫生拒不改正而被患者投訴了的,可能還要承擔被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行政責任。
4、法律主觀:對醫院偽造病歷的處罰: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則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或資格證書。
5、對醫院偽造病歷的處罰: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則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或資格證書。
6、偽造病歷的處罰:行政處罰的責任: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于警告或者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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