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給各位分享辭退民工的補償標準的一些知識,其中也會對施工項目結束辭退員工需要補償嗎?進行解釋,文章篇幅可能偏長,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就馬上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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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死在公司,要賠多少錢?
我是黑嫂,我來回答。
黑嫂小的時候,那時候農村剛流行外出打工,我們村一幫人去山西那邊修路,我姑媽家表哥找人去的,因為他從小在我們家長大,對這邊比較熟悉,所以找的人都是我們村的人,當時去的人還有我大伯。
到了那邊干了有一個月時就出事了,就是一個大土堆還是山體塌方了,反正埋里面幾個人,我們村有一個小伙子被埋在了里面,等挖出來時,他都已經憋死了。
出了這樣的事情,當然要處理,村里去了幾個人,跟施工單位商量賠償的事,那個時候我太小了,而且這種事按說別人不應該知道,但當時帶人去的是我表哥,加上我大伯也在那邊,所以對這件事了解得比較清楚。
他們最開始商量的是賠三萬塊錢,因為當時被埋的不是一個人,所以施工單位一直在拖,一直跟談判似的在商量。
最終說是賠了一萬八千塊錢,當時還不到兩千年,一個小伙子在工地上出了事,就賠了這么多。對于這樣的工傷,或者是在工地出了意外,在農村并不是多稀奇的事,畢竟打工者的群體非常大,如此大的群體,就有一定的概率出意外,這并不是太稀奇。
那有人就會產生疑問,就現在,如果在工地出了事,死在工地上了,工地方面需要賠償多少錢呢?
其實這個不能直接就說應該賠多少錢,因為這里面牽涉到很多事,有是工傷的,有不是的,比如說自己貪杯,喝酒喝死的,這些都可能發生。
所以,黑嫂在這里舉兩個我個人知道的例子,分別就工傷和意外來說一下這個錢的問題。
Ⅰ:關于工傷和賠償我們村一個女的,嫁得有些遠,她老公是個焊工,一直在外面打工,跟的工地,工地上的焊工。前幾年,她突然接到信,說她老公在工地上出事了,讓她趕緊過去。
等她和家人趕過去后,發現老公已經死了,她見到的是尸體。
她不明白老公是怎么死的,工地上說什么的都有,那事情就馬上進入了賠償環節。
最開始時,工地說她老公是睡覺時自己死的,也就是在睡夢中猝死,所以工地上準備象征性給點錢,當是喪葬費用。
這女的不愿意啊,她看到的老公是臉色發青,明顯不是睡覺時猝死那么簡單,所以就鬧,后來也驚動了省臺的記者,進行了采訪,工地上這才算成了工傷。
既然是按工傷算,那就得按工傷賠,很多人印象里會覺得,這里有個具體的標準,其實這個仍然需要商量,比如當時工地上準備給他們十五萬。
這女的不愿意,一個大活人,三十多歲的年齡,就這樣不明不白死在你們工地上了,十幾萬就打發了嗎?所以還是一直僵著。
這件事持續了將近兩個月,其間驚動了不少人,電視臺也進行了干預和調解,最終是賠了不到五十萬。
這里說的是前些年。據說她老公是焊到了什么有毒的管件,吸入了有毒氣體。但這些個都是傳說,外人不知道究竟是因為什么死的,反正是按工傷算的。
所以,當有農民工死在工地上時,有沒有按工傷算很重要,不是說死在工地就會獲得一筆賠償,這里面是有說法的。當然了,這幾年賠償力度也有所增加,比如離我們村不遠的一個村,有個年輕人在工地去世,去的第七天還是第八天就出意外去世了,他是木工,但在下面備料的時候,上面的架子倒了,砸在他身上把他給砸死了。
工地上賠了八十萬,這說明如果是工傷,這個賠償價格現在是漲了不少。但是,有些人在工地去世并不能認定是工傷,那樣的話,賠償的錢是沒有多少的,這也是我們下面要說的。
Ⅱ:關于在工地意外去世我們要知道,這世間每天都充滿了意外,有些是天災,有些是人為的,像是在工地上班的人,年輕人還好一些,上了歲數的人,意外也是隨時會發生的。
所以,為了保險,現在的工地上不敢要那些上了歲數的人,因為出了意外,不管是不是工傷,工地上都跑不脫責任。
比如黑嫂有個朋友,她爸爸喜歡喝酒,歲數倒不是很大,才五十多歲,有多愛喝呢?反正就是每天必喝,而且是每天兩喝,如果是自己在家時,那就是中午和晚上吃飯時自己喝,每頓是七到八兩,一瓶酒自己喝不完,會剩一點點,但一瓶酒分成一天兩頓喝又不夠。
說實話,這樣已經達到了酗酒的程度,也可以說成是個酒鬼了,可以說一天不喝渾身難受。他也是外出打工,打工時也喝,只不過中午不喝,都是晚上喝,因為下午還要上班,中午喝了,下午上班是有危險的,畢竟工地上有時候需要爬高。
這個中午不能喝,就打破了在家里一天兩喝的習慣,所以他晚上就想多喝,這個酗酒者的心態黑嫂并不了解,中午沒喝,下午還跟平時那樣喝七兩不也挺好嗎?不行,非得一頓沒有喝,兩頓一樣多,想把中午那一頓沒喝的給補過來。
所以,他到晚上喝的等于是平時的一倍。
大年前去天津干活,晚上喝多了,等早上別人喊他上班,他也沒有動靜,別人以為他要休息,就沒有再喊,等人家中午下班要吃飯了,發現他還沒有起床,喊他也沒有動靜,一摸才知道死在被窩里了。
出了這樣的事,家里當然要去人,要商量賠償的事。
但他這個跟別人不一樣,他不是上班時去世了,也不是工地上發生了意外,他是在睡夢中去世的,雖然不知道跟他喝酒有沒有關系,但肯定不沾喝酒的光。
這不能算是工傷,只能算是意外。
所以這個賠償金商量得非常難。
我們在這里要說一個常識,就是不管你在工地上是工傷還是意外,那工地都是倒霉的,事情發生在你的工地,那你就得倒霉,你多少逃脫不了干系。如果是工傷,你得多賠,如果是意外,你也逃不脫要拿錢。
這就跟大車撞行人差不多,就算責任在行人身上,你大車也難逃干系。
但由于主要責任并不在工地上,所以這個賠償金不會太多,不像別人似的,賠幾十萬啥的。
最終,工地上給他們拿了五萬塊錢,而且人家這個不叫賠償金,人家這個叫安葬費。而且人家說的是,既然人在工地上去世了,人家出于人道想法,給家屬幾萬塊錢的喪葬費用。
家屬最終也沒有鬧出什么,因為這個確實是意外。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并不是人在工地去世,就一定能獲得多少多少的賠償金,這個要看是因為什么去世的,鑒定是不是工傷,這都是有標準和有程序的。
我們在看有問出農民工死在了工地上,所以這個要賠多少錢時,不能直接就說要賠多少多少萬,否則就是工地上欺凌農民工,這不客觀,要弄明白是因為什么在工地去世,這對后續的賠償非常重要。
Ⅲ:綜上,我們可以看出來,當一個工地上出現死人事件事,不管是工傷還是意外,工地難逃干系,因為這些原因,工地上這些年并不敢要那些上了歲數的人,有些人本身有基礎病,而領班的也知道,在找人家想跟人家外出時,你家也會婉言拒絕。
并不是不近人情,而是出了事就是大麻煩。另外,當打工者群體大了以后,出現傷亡就并不稀奇了,因為群體大了,就概率學上來說,是會有傷亡的。
當我們的親人或者朋友在工地去世,一定要弄明白是因為什么去世的,然后決定賠償金的事。當然了,一旦出現這樣的事,工地和去世人家屬之間永遠不是一條心,因為工地是出錢方,家屬是獲得方,工地不多出,家屬不想少得。
這就需要協調,需要商量。一般情況下,如果是工傷,工地會按標準來賠償。如果是意外,商量的時間就會久一些,而且這個錢跟工傷要差很多,這是有區別的。
我是黑嫂,很高興為您解答問題,再見!
農民工討要工資。什么捷經最塊?
謝邀!應找準切入點。這個切入點就是老板和其主管部門領導,講清理由,按他原先的承諾要求付款,并要求其給出付款時間。如到時不給算他違約,向其主管反應,其間,應堅持住守老板處,讓老板知道你是鐵心要錢,有理有據。也要讓他的主管部門領導知道你是鐵心要款,促其付款。這樣做會促其快些給款。
切記,不應火冒三丈,用違法的方式,采取極端行為。
除此方法之外,打工的農民朋友打工期間,應釆取一月一要錢的辦法,用不付款就停工的辦法促其給錢,避免最后要錢難的現象發生,把工作做到前期,使得雙方都好。
相信,正確的要款方法,會產生好的效果。相信,絕大多數老板都是誠信至上的好老板。不會無故拖欠。個別拖欠工資的不會有好的后果。
施工項目結束辭退員工需要補償嗎?
工地完工辭退員工一般是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因為工地和農民工之間監理的通常是勞務關系。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的是勞務關系,那么用人單位解除勞務合同,將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
辭退民工,老板說辭退就行了嗎?
可能大部分情況是這樣。什么合同,保障都沒有。
但如果簽了或者有工作事實,自己咽不下這口氣。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勞動者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39條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在試用期間,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從各個方面進一步作全面的嚴格的考查,發現有不符合合同條款或有關規定,如身體條件、文化程度、個人專業、個人文化修養等不符合錄用約定條件的,或是經試用期培訓后仍不能勝任其工作崗位要求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的這一權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勞動合同法》第21條的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可見,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除提供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之外,還要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等,用人單位都有權根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解除其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據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章制度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即在制定主體、內容、程序上都是合法的,只有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所必須遵守的。如果規章制度不合法,即便是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況,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堅守工作崗位,盡心盡責地工作,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完成工作任務是勞動合同的實質所在。勞動者擅離崗位,工作上玩忽職守,損公肥私,給用人單位經濟上造成巨大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實踐中,勞動者 *** 現象是非常普遍的,因此《勞動合同法》基于這一客觀需要,對 *** 現象作出了規定,即“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見,是否允許 *** ,由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決定,如果雙方對這一行為予以認可, *** 則可以合法存在;如果對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完成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則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賦予用人單位。
(五)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訂立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該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即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其真實意義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具有解除該勞動合同的權利,這是對用人單位的自由用工權的保護,也是公平正義原則的體現。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本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身自由、權利等方面都可能受到極大的限制,這將影響勞動合同正確、及時、有效履行。勞動者的犯罪行為本身也可能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和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并給用人單位的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立法考慮到了這些因素,因此規定勞動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農民工勞動法2021最新規定?
農民工進城打工一方面是為了生計,從大的方向來講,是為中國作了很大的貢獻。因此國家這今年來非常重視農民工的相關權益受到了重視和保護。我想2021年對農民工的只會不斷的完善。從整體的方面進行相應的調整。比如對高工資收入的農民工進行合理交稅的規定。
關于辭退民工的補償標準到此分享完畢,希望能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