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決定逮捕是哪個部門
- 2、取保候審保證金交不起怎么辦
- 3、刑訴法66條的內容是什么
- 4、刑訴法66條內容簡介
- 5、刑訴法第66條內容是什么?
- 6、拘傳的法律條款
決定逮捕是哪個部門
有權決定逮捕的機關是人民檢察院負責和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逮捕由誰決定逮捕由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做出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異地拘留、逮捕,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根據法律規定,逮捕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決定逮捕的是什么機關決定逮捕的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取保候審保證金交不起怎么辦
因此,在面臨無足夠資金繳納取保候審保證金的困境時,當事人可依照法定程序向相關機構申請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沒錢交保證金的可以提出保證人,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也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若犯罪嫌疑人均無充足資金繳納保證金,仍可申請由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具有相應的資格并滿足取保候審的相關要求,即可成功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如果辦理取保候審的機關要求交納保證金的,那么不交保證金就不能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交不起保證金的可以提出保證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人必須與本案無牽連,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刑訴法66條的內容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內容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66條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若是采取取保候審的,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采取監視居住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明文規定,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依具體個案進行,包括但不限于拘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等多種方式。
《刑訴法》第6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刑訴法》第119條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刑訴法66條內容簡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內容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明文規定,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依具體個案進行,包括但不限于拘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等多種方式。
3、刑事訴訟法66條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若是采取取保候審的,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采取監視居住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4、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 *** 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 *** 的,以 *** 論,從重處罰。
刑訴法第66條內容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內容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刑事訴訟66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明文規定,關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訴訟66條規定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公安機關依具體個案進行,包括但不限于拘傳、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等多種方式。
3、法律分析:新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拘傳的法律條款主要有兩條,即第六十六條和第一百一十九條。拘傳是一種強制的措施,是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強制其到指點地點接受訊問。
4、刑事訴訟法66條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若是采取取保候審的,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刑事訴訟66條規定;采取監視居住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5、第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拘傳的法律條款
1、法律分析:新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拘傳的法律條款主要有兩條,即第六十六條和第一百一十九條。拘傳是一種強制的措施,是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強制其到指點地點接受訊問。
2、【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實的原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根據相關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法律分析:拘傳,是指偵查機關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通常是對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采用,在特殊情況下,不經傳喚也可以直接進行拘傳。
4、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5、拘傳的法律規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拘傳行為必須經院長批準;并且,拘傳應當發拘傳票。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
6、法律依據出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根據該條款,對于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過傳喚到指定地點或其居住處進行訊問。傳喚需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后,可進行口頭傳喚。傳喚、拘傳持續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特殊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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