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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2、(三)超過1年申請期限的特別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3、年4月21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13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14〕9號)發布《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傷認定的若干規定
1、第九條 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
2、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不能認定工傷。職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確的作息時間,工傷認定時按照在駐在地當地正常工作的情形處理。
3、法律主觀:工傷認定適用時效中斷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 工傷認定申請 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4、很高興幫您解對于最高院超齡受傷工傷認定有如下: 《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 個體工商戶 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的權利”。
5、認定勞動關系的,應當依法認定工傷。 第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傷賠償的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法律主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工傷賠償的司法解釋如果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并不會影響對工傷的認定;同時職工即使已經獲得了工傷保險的賠償也還是可以繼續向造成損害的第三人要求民事賠償。
也就是說,適用本解釋具有惟一性,即只有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才適用本解釋。值得注意的是,本解釋的這一規定,改變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司法解釋的通行做法。
因此,對于轉包、非法分包雇員受害情形,雇員既有權主張侵權賠償責任,也有權主張工傷保險待遇賠償,雇員有選擇權,只能選擇其一主張,選擇行使后不得另行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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