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勞務派遣工傷賠償,以及勞務派遣工工傷后一切責任誰負責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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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派遣期間發生工傷怎么賠償
勞務派遣中的工傷賠償:首先,應當進行 勞動能力鑒定 。 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其次,根據傷殘等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 保留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 工傷保險基金 按傷殘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 辦理退休手續 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 基本醫療保險 費。 第三十六條
[img]勞務派遣工傷賠償標準
1. 勞務派遣 工在勞務派遣工作時造成的 工傷 ,應該由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公司)承擔。參照《 工傷保險條例 》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 工傷保險 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 勞動關系 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 工傷事故 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2.在有醫院開具的工傷醫療期間的 工資 待遇按原工資待遇發放,參照《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 傷殘 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勞務派遣出工傷有賠償嗎
有的。如果勞務派遣單位依法已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應從國家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如果勞務派遣單位未依法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來承擔,由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出工傷怎么賠
勞務派遣出工傷有賠償。勞務派遣單位已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國家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勞務派遣單位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來承擔工傷保險待遇,并且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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