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公司被查員工補償標準的問題并不復雜,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需要賠償嗎,因此呢,今天小編就來為大家分享公司被查員工補償標準的一些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問題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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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投訴公司,被打擊報復。通過什么方法離職,公司才有賠償
員工投訴公司被打擊報復,通過什么方法離職,公司才有賠償?你既然已經投訴了公司,那么說明這個公司就有違法的地方,只要掌握的這個公司違法的證據,即使你是主動離職,也是屬于非本人意愿離職,凡是屬于非本人意愿離職的,用人單位都需要給予經濟補償或是經濟賠償。
對于勞動糾紛的經濟補償問題,大多數情況下,都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對于經濟賠償,大都屬于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當然像你這種情況,應該是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情形你才會去舉報,如果舉報以后,經過當地勞動人社部門或是勞動稽查部門受理并查實,用人單位存在違法事實的,說明你的舉報是合法有效的,而且證據是確鑿的,或者說雖然你舉報時并沒有確鑿的證據,但是提供了用人單位違法的線索,經查證屬實的,也說明你的舉報是正確的,而不是有意的誹謗和攻擊,你這種行為應當得到人社勞動部門的支持和肯定。
在舉報屬實的情況下,受到用人單位的打擊報復,說明用人單位是錯上加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或是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因為舉報用人單位,受到打擊報復,不管這種報復的手段和措施如何,比如口頭威脅,調換崗位,降薪降職等,都是屬于打擊報復的手段,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人生的安全考慮,勞動者都可以不用事先通知用人單位而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從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來看,基本上都是屬于損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包括不能按時發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等,只要這些事實存在,向舉報單位提供了線索,經舉報單位查證屬實的,舉報者一般在用人單位都沒有立足的條件和基礎,一般都會選擇離開用人單位。但是按照三十八條離職,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受到用人單位打擊報復,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而提出的離職的,屬于勞動者逼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這是需要給予經濟賠償的。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本人在用人單位工作時,十二個月工資的平均工資,每工作一年發給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屬于經濟賠償金,其標準為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
在受到打擊報復,人生受到威脅的情況下,要想和用人單位協商經濟補償金或是經濟賠償金,由于雙方的矛盾已經激化,協商的基礎已蕩然無存,所以只能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解決。在勞動仲裁庭開庭時,有可能會協商,但是是由仲裁庭來主持協商。這時最好要將你舉報的用人單位的違法事實陳述清楚,將相關方面的調查結果作為證據材料,然后還要收集用人單位打擊報復的證據材料等,這樣你獲得經濟賠償的可能性就非常高,如果證據不足,最低獲得經濟補償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在獲得經濟補償的同時,還要要求用人單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證明書,以便方便辦理失業保險金的領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繳納失業保險的,這也是說明用人單位違法的證據之一,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支付失業保險金的賠償。
綜上所述,員工投訴公司,導致被打擊報復,只要舉報的事實屬實,經過相關方面查證用人單位違法事實存在,相關方的查證結果就是你的有力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個人主動離職也是屬于非本人意愿離職,凡是非本人意愿離職,或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離職的,用人單位都要給予經濟補償,如果認定為違法的,用人單位需要給予經濟賠償。
單位辭退員工后一般會有什么補償
對于這個問題,需要明確一個前提條件,就是公司辭退員工的理由是什么?這會涉及到公司辭退員工是否合法的問題。
因為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有法定的過錯,公司是有權將勞動者進行辭退的,并且辭退之后,公司是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及相關的賠償的。所以不能簡單地說,公司辭退員工,就一定要向勞動者進行賠償。
第二個就是,如果公司辭退員工是沒有法定理由的,那么公司有可能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這時公司是需要向勞動者進行賠償的。
賠償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個是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就是說,不要求公司給予經濟賠償,而是要求繼續回原單位進行工作,這是一個請求。另外一個就是,如果勞動者認為已經跟公司鬧僵了,即使再回去工作也沒有什么意義,那么就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單倍的經濟補償金是工作一年給一個月的工資,工作不到半年的給半個月工資,工作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也給一個月工資。所以對于公司辭退員工的這個問題必須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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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上班期間屢屢私自外出,開除需賠償嗎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情形的,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江蘇省2021年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2021年江蘇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一)醫療費醫療費包括當事人為治療傷疾而支付的掛號費、檢查費、治療費、手術費、醫藥費、住院費、康復費、整容費和后續治療等費用。
(二)誤工費誤工費根據當事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三)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四)交通費根據當事人和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參與死亡事故處理的死者親屬(不得超過三人)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五)住宿費當事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從外地到本市處理交通事故,實際發生的住宿費。
(六)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七)營養費營養費是指當事人為輔助治療或使身體盡快康復而購買日常飲食以外的營養品所支出的費用。營養費根據當事人傷殘程度參照醫院意見及營養費支出憑證確定。
(八)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當事人傷殘等級,按照當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九)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十)喪葬費按照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十一)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當地統計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十二)死亡賠償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
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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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3月15日
關注一般公司是沒有這種賠償要求的,唯一補救辦法就是快速的追回損失,避免更大的損失;
像您說的,一個月工資只有4000多,經手的項目金額都是上萬的,公司一般不會讓你獨立完成所有環節操作的,尤其是對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項目時候。會有一個團隊協助,或者你們共同完成項目的,所以中間就有了相互監督,查漏補缺的環節了,除此之外,完成項目后,會上交你的直接上級評審的,這也是一個重要查漏補缺的環節。
如果項目組、直接上級都沒有檢查發現問題,那之后項目在出現重大損失,甚至賠償的時候,那責任主體就不單單是你一個人了。
況且勞動法中也沒有明文規定,員工為企業工作,因為失誤造成損失,需要員工賠償的,見的最多的也就是各個企業自己制定的員工守則或者行為規范,從法律層面上講,這最多算是內部管理規定,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如果遇到這種情況,最多就是辭退你,企業要追償的時候,可以訴諸法律解決,但愿對你有幫助。
關于本次公司被查員工補償標準和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需要賠償嗎的問題分享到這里就結束了,如果解決了您的問題,我們非常高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