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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第十五條
1、第十五條 市人民 *** 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2、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3、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國家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五十七條
根據《土地管理法》釋義:第五十七條(臨時用地):臨時用地的性質不得改變。臨時使用土地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臨時用地只能是臨時使用土地的行為,不能將臨時用地改為永久建設用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包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或者抵押”,說明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轉讓的可能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第七十六條
1、按照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1998年12月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對第七十六條的解釋,不管是符合規劃還是不符合規劃,在作出沒收或拆除處罰時,根據情節,均可以作出并處罰款的決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可以處以罰款。
3、您好!按照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1998年12月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對第七十六條的解釋,不管是符合規劃還是不符合規劃,在作出沒收或拆除處罰時,根據情節,均可以作出并處罰款的決定。
4、第一部分:法律的基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5、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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