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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釋義:第八十四條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四條 責令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明確規定屬于處罰決定。
3、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
5、使用土地的法律責任;非法承包、承包土地的法律責任。
6、【釋義】 本條是對國家工作人員的土地違法行為,依法應當如何給予行政處分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解讀
1、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主要是針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為進行規范。
2、【釋義】本條是對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或者超過批準的數量,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處罰規定。
3、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4、《土地管理法》第78條規定,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5、違章違建房屋的法律法規: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中華人民一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 ***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現在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是在201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改通過的,它總共有八章的內容,其中第一張是總則。主要介紹了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意義和目的等。
法律主觀:《土地管理法》:第一條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
法律主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耕地分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澆地、旱地、菜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定如下: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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