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民事訴訟不得移送管轄,以及民事訴訟不得移送管轄地的規定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民事法院立案后可以移送管轄嗎
- 2、民事訴訟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的規定?
- 3、不予受理和移送管轄的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 4、案件移送管轄的法律規定
- 5、最高院民事訴訟法意見管轄問題有哪些規定
- 6、法院有管轄權卻要移送管轄
民事法院立案后可以移送管轄嗎
1、可以,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 管轄 的,應當移送給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法律分析: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立案后法院發現案件沒有管轄權的,法院可以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或者駁回起訴決定。
3、《民訴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4、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5、但是,上級人民法院進行移送必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一是下級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二是案件不屬于本級人民法院受理的重大、復雜案件;三是案件情況明確,證據足以支持判決等。
6、可以。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再 立案 ,并通知當事人。被告收到法院送達的 訴訟 狀后,對 管轄權 有異議的,應在答辯期內提出。
民事訴訟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的規定?
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法律主觀:民事訴訟法中關于“移送管轄”的規定是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 指定管轄 ,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4、法律主觀:民事 訴訟 中的 移送管轄 ,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該院的 管轄 的,應當移送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5、法院管轄權的最新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不予受理和移送管轄的條件是怎么規定的
1、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約定不起訴的;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情形等。
2、法律主觀:民事訴訟不予受理的情形具體有:原告主體不適格,沒有明確的被告,沒有明確的訴訟請求等。法律規定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如果起訴符合法定條件,則人民法院會在七日內立案并且通知當事人。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4、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5、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不予受理:(1)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6、法院沒有管轄權,訴訟后可以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根據國家相關規定,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案件移送管轄的法律規定
1、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
2、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中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的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中關于移送管轄的規定有:法院之間可以移送管轄,上級法院可以指定下級法院移送管轄。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在接到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時,應當移送主管機關,下級法院人案情重大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法院。
4、法律主觀:案件移送的規定有: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5、法律分析:(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最高院民事訴訟法意見管轄問題有哪些規定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本轄區內的案件享有管轄權。對于特定情形,例如跨行政區劃的案件、異地合同糾紛等,則需依據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哪家法院有管轄權。
以訴訟關系為標準,分為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管轄一經確定,法院取得對案件的審判權,當事人不能去其他法院起訴或應訴。
法院有管轄權卻要移送管轄
法律主觀: 移送管轄 的法院原本就沒有 管轄權 ,移送的僅僅是案件。而管轄權的轉移是原本自己有管轄權的,可是由于一些原因致使自己無法受理而移交給其他法院。
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 管轄 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 管轄權 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
移送管轄就其實質而言,是對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的移送。它是對管轄 *** 所采用的一種糾正措施。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適用。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關于民事訴訟不得移送管轄和民事訴訟不得移送管轄地的規定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