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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分析: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
上級法院可以將案件移送下級法院,但需符合法定條件,并經過正式程序,且下級法院應接受移送并開展審理工作。按照我國《民訴法》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將本院管轄、適宜由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移送給下級人民法院處理。
可以裁定。管轄權的轉移一般有三種情況:(1)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上級法院可以將案件移送下級法院么
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主觀:刑訴法中關于法院移送的規定有:案件案情復雜重大的下級法院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法院審判;有需要的時候,法院之間可以互相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時,要將案卷材料及證據等移送法院。
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移送管轄可以上下級移送嗎
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 指定管轄 ,不得再自行移送。
可以移送管轄,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發現對該案無管轄權,為保證該案件的審理,依照法律相關規定,將該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轄的實質是對案件進行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進行移送。
不宜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
【答案】:A 移送管轄有兩種:一種是同級人民法院間的移送管轄,一般是由于地域管轄的原因引起的;另一種是上下級人民法院間的移送管轄,一般是由于級別管轄的原因引起的。
移送管轄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移送。
關于上級法院向下級法院移送案件和上級法院向下級法院移送案件的規定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