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給各位分享上級法院提審下級法院的民事案件的知識,其中也會對上級法院提審屬于二審嗎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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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提審是怎么規定的
1、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再審案件原來是一審法院審理終結的,再審時適用第一審程序;原來是二審法院審理終結的,再審時適用第二審程序。
2、由于上級法院和下級法院之間并非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所以,當上級法院指令下級法院再審而下級法院不再審時,上級法院就可以自己提審。
3、第二審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生效的第一審裁判而在法定期間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引起的訴訟程序,是第二審級的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所適用的程序。
4、一是指定再審,即指令下級法院重新審理;二是提審,即上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親自派出法官審理案件。雖然“提審”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確規定,但實際執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審”,而“提審”的方式極少使用。
5、民事第一審程序: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立案審查;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開庭審理;宣判。
6、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能把受理的案件交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審理嗎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移送管轄所移送的對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轄權的轉移所移送的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權限。
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認為屬于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可以交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起訴的公安機關。
上級法院可以將案件移送下級法院,但需符合法定條件,并經過正式程序,且下級法院應接受移送并開展審理工作。按照我國《民訴法》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將本院管轄、適宜由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移送給下級人民法院處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移送管轄所移送的對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轄權的轉移所移送的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權限。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最高院提審案件的審理程序
檢察院提審就是核實案情。根據提審的目的性不同,后面的程序不盡相同。但檢察院的最后一步程序是向法院提起公訴。程序如下:對公安機關報請批捕案件進行核實:公安機關逮捕嫌犯需向檢察院報批。檢察院會提審嫌犯核實案情。
法律分析:公安提審是偵查階段,檢察院提審是準備起訴階段,法院提審是審理階段,如果是法院提審,很快就會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 刑事申訴的審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后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1)案件事實。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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